警察開槍又被起訴!檢方:應放棄射擊!
楊宏彥
2016-08-23 16:30

 

開槍被起訴,不開槍被罵失職!警察到底該不該開槍?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今年1月22日桃園市17歲田姓少年開偷來的贓車載16歲徐姓少年、謝姓少女出門,田男從後照鏡看到警用巡邏車後踩油門逃逸,警方開車追捕,雙方追逐逾半小時。田男從楊梅開到龍潭再回楊梅,他停車佯裝受檢,等員警下車接近後再逃。28歲警員劉政國朝右後輪開槍,卻射中坐在副駕駛座的徐男致死。桃園地檢署勘驗行車記錄器,認定田男只有逃逸,沒有衝撞警車,指出如沒把握不造成車上人員傷亡應放棄射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劉員。

 

台灣警察到底要怎麼做才好呢?不開槍被民眾罵失職、不夠硬,開槍要被起訴,甚至判刑!還有哪些警察因開槍被起訴甚至判賠、判刑呢?

 

1995年9月,新北市海山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涂彬杰,為了保護同仁向偷車嫌犯吳建成開槍,吳男肩膀被射中,失血過多不治。吳男家屬提出民事求償,涂員被判刑6個月,為賠償千萬還賣掉祖產,他答應家人不再開槍。2016年4月30日,板橋發生擄人案件,涂員為了同仁再次開槍,事隔21年。

 

2011年,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朝自己衝來還掏槍準備射擊,就開四槍自保,打中王男肩膀。不料事後李員被告殺人未遂,起初王男要求25萬和解,但李員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向嫌犯低頭和解。之後王男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法院認定李員開四槍違反比例原則,判8月徒刑,並賠104萬元。李員強調,當時他「必須保護自己」,只能用身體和直覺判斷,如果一定要對等防禦,多一點點就算過當,他認為沒人能辦到。1998年王男曾夥同另外2嫌,毆打退休教師周信雄致死,法院判賠487萬,但死者妻子黃阿秀說沒拿到半毛錢。

 

2014年2月16日,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41歲的員警葉驥,在轄區一家資源回收場攔下有多項竊盜前科的45歲羅文昌,羅男試圖倒車逃逸,葉員對空鳴槍示警無效,朝羅男腿部開了三槍,羅男負傷開車逃跑500公尺後衝入稻田,支援警力到場後將他送醫,但他失血過多不治。桃園地檢署認定葉員在無急迫性下連開三槍,有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後判他6個月徒刑。

 

連歹徒持槍、掏槍朝自己衝來再開槍都要判賠,這種判決真的太扯了!台灣警察是不是只能在「保命」和「賠錢」、「被關」當中二選一?警察被嚇到不敢開槍,等到有嫌犯開車逃亡撞死人的時候,又來質疑警察「為何不開槍?」,這警察還是人幹的工作嗎?

 

司法不讓警察好好執法,誰來保護人民安全?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為台灣警察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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