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那個只要房客不接電話就會被扣押金鼎鼎大名的惡房東「張淑晶」嗎?這回她又捲土重來,化名為「朱嵐」並用同樣手法再次坑殺房客,不僅在房客搬進後才說房租有誤須調漲,更想私自重改合約上的租金,惡劣行徑也讓張淑晶再度登上新聞版面。
不僅是租客擔心遇到下一個張淑晶,房東也害怕遇到奧房客,有鑑於租屋糾紛不斷發生,消保處也於上個月研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租客及房東雙方權益,條款也已審議通過,預計近期內會進行公告並實施。
一、 為解決出租人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押金)爭議,明定房東所收之擔保金(押金)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擔保金(押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二、 為防止房東不當超收水、電費,並解決相關費用分擔方式不公爭議,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之單價(例如:每度__元),並以勾選之方式明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
三、 為解決房屋及附屬設備毀損該由何人負責修繕爭議,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若損壞為房客之事由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
四、 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本案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之選項、應提前通知之期間,違約時之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五、 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之內容或文字。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也再次提醒房客,若租約超過兩頁以上,最好蓋上騎縫章,以避免被抽換;在簽約過程中,也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利用匯款方式繳交租金,以利未來發生爭議時做為舉證用途。
而若租約並未符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利益。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