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董事長許金龍「強運」,三度交保!?
台灣網路上有個粗俗的名詞「月經文」,指那些沒多久就會出現,帶風向也好、澄清也好、陳腔濫調也好,總之讓人「司空見膩」的文章或報導,而「交保不等於無罪」這種說明,就是每次交保案件上新聞時都會出現的月經文。
羈押不代表有罪
現在的法律思維是不管嫌疑犯嫌疑有多大都先無罪推定,先「假定」是冤枉的。所以嫌疑犯在開庭審判之前「照理說」都被認為無罪之人,司法機關不能限制無罪之人的行動自由;然而,為了防止「無罪之人其實有罪」的可能,實際來講,當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法官必須預防嫌疑犯逃跑、串供、湮滅物證,甚至殺人滅口的可能,得以羈押之。
交保金額怎麼訂?
羈押不代表「一定有罪」,只是種預防措施。而如果法官認為嫌疑犯嫌疑小,且較無逃跑、串供、湮滅物證的可能性(以台灣這種海島型國家來說要潛逃出境比較困難),就能給予嫌疑犯「具保」的機會,也就是一般所稱的交保。
之所以叫做「保」,因為它是一種保證金,保證在等待開審這段期間嫌疑犯不會逃跑。若嫌疑犯沒逃跑事後保釋金要歸還,還得附上利息(即便確定有罪也一樣,因為保釋金不是罰諼,而是種預防措施),如果嫌疑犯逃跑了保釋金就收歸國庫。交保的金額依嫌疑犯的身家訂定,簡單地說就是要讓嫌疑犯想到沒收這個結果時會心痛。
當然,也是有可能保釋金對比於嫌疑犯身家過輕的例子,比如之前魏應充以3億元交保就有民眾認為過輕。這方面的質疑可付公評,但「交保不等於贖身」這點民眾應有足夠的認識。
現在羈押嫌疑犯的難度較大
以往羈押權操於檢察官之手,只要檢察官覺得嫌疑犯有羈押的必要就能羈押。但後來為了保障受冤枉的嫌疑犯之人身自由,特將羈押權收回法官手上,如果檢查官要證明嫌疑犯涉嫌重大且有逃跑、串供、湮滅罪證之虞,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在羈押庭中說服法官。這番司法改革確實較符合保障人權的思維,從負面來看,會削弱檢官限制嫌疑犯做小動作的能力,畢竟檢察官不可能每次都能獲得足夠的證據說服法官,此為其弊,但往好處想,也督促檢察官做好蒐證。
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
法律是不斷進化的,以往輕罪的嫌疑犯不能羈押,只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可開羈押庭。但鑒於某些輕罪嫌疑人在等候審判的期間有可能為非作歹,比如詐騙犯、屢犯不止的慣犯等等,仍能進行「預防性羈押」。
如何看待交保這回事
羈押的真義在於防止嫌疑犯在開審前逃跑,所以討論交保相關的新聞應該聚焦在「嫌疑犯是否應該給予交保的機會」、或「保釋金是否過低」兩個層面。不過,有時民眾也不一定有能力討論這方面的問題,因為民眾無法確知檢察官是否已蒐集到充份的定罪證據,不怕嫌疑犯湮滅物證;或法官是否確認嫌疑犯難以潛逃等等。話雖如此,大家仍須盡量關注,批評太過離譜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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