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時後換頭貼支持候選人恐違法!
葉立斌
2016-01-15 15:11

明天就是投票日了,中選會除了要提醒候選人在10時結束所有造勢活動外,也要提醒你,從晚上12時過後便不得用FB與LINE為特定候選人做宣傳,連更換大頭圖片都不行!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從16日0時開始,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這其中包含使用通訊軟體、簡訊等媒介進行拉票。違者恐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如果是家人間用Line談論,或是在FB上留言,屬於少數人間的溝通,不算是競選與助選。

 

另外,如在網路上已存在的訊息,如沒有更新或更改,也不構成助選。以16日0時為界線,以前的發文與圖片都沒關係,而之後才修改或上傳,就可能觸法。

 

投票時不可攜帶手機與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否則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投個票也不花你一小時,把手機擺在家也沒關係吧!但如果你機不離手的話,「部分」投票所外面設置有置物區,可以寄放手機,還有警察幫你看著。我家的投票所是這樣,其他就不知道了。不過,中選會提到,在投票所「外面」可打卡,文字同樣不能提到候選人號次或相關文字,且照片中不得秀出選票,以防亮票之虞。楊千霈的教訓要記住啊!在投票所外面可以打卡,但不能大聲喧嘩或阻止他人投票,勸誘他人投票(30公尺內)。

 

圖片來源:蔡英文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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