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同性就沒事,同樣構成性騷擾!
鄭寧
2016-11-01 16:00

昨日(10/31)新北市勞工局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名單;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遭裁罰二十萬元。

 

遠雄流通僱用勞工人數逾三十人,卻未依法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等辦法,而在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認為雖有跟蹤回家、以電話、通訊軟體表達「沒有你我會孤單寂寞」等愛慕內容,甚至是不當肢體接觸,但屬「女性」對「女性」的騷擾而非性騷擾,因而輕忽未積極處理。

 

 

(圖片來源為新北市勞動局)

 

而近年來,不只是女性,也有越來越多男性表示自己曾在職場上遭性騷擾。事實上,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都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範。

 

據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料顯示,從職場性騷擾的定義而言,性騷擾著重的是「被騷擾人的主觀感受」,只要被騷擾人感覺騷擾者以帶有性意涵的方式使自己感到受侵犯,無分口頭、肢體或是簡訊等方式,只要是不受歡迎且帶有性意涵的行為,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雖然該言語或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將依據個人的主觀感受及想法所影響,但也正因如此,在與他人相處時,除了懂得自保外,也要尊重別人的感受,避免做出讓他人感到不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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