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終極之問!從價值與權力說起
碳鏈價值/作者:Honigman/譯者:王澤龍、Diana/張詠晴編譯
2019-05-28 16:49

 

作為一名企業家,我就聯合創辦人的股份、投資合約中的稀釋條款(dilitive clauses)、投資者對高級主管團隊實際所能做的事情給予的限制等問題,進行了大量令人疲倦的商談。然而,正如大多數創辦人一樣,我享受於為自己做老闆這件事情,並因此受驅動去自主決策,進而在公司成功時獲得應有的回報。

 

當我涉足加密貨幣世界時,我的觀點發生了一些改變。區塊鏈是一項去中心化的技術,但是基於它的項目,也應該是去中心化的嗎?應當由誰對去中心化應用保有所有權?應當由誰決定它的設計與產出方式?應當由誰從中獲取經濟價值?

 

圍繞開源應用與經濟激勵來構建社群,是如此新穎的一件事。在我看來,常見新創企業路徑,並不是協調由區塊鏈與加密經濟學驅動的大規模協作的最佳方式。使用DAO(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作為一種新工具來運行去中心化項目的想法,似乎是一種更為吸引人的觀點。

 

但這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應該由誰擁有DAO並設定規則?目前的絕大多數DAO,似乎都由中心化的團隊開設,類似於新創公司。這些團隊是用和聯合創辦人控制新創公司一樣的方式,來控制DAO嗎?甚至,他們有可能對DAO保有所有權嗎?這篇文章試圖為這一問題開鑿一絲洞見。

 

私有產權

 

不管你喜歡與否,私人產權確然是我們文明的基石。自從聞名遐邇的、普魯東(Proudhon)的格言:「La propriété, c’est le vol!」 (「財產被盜」)提出以來,對自然人或者法人對資源的侵佔這一問題,就常常受到人們的質疑。但絕大多數現代人試圖透過共產主義國家以及較小的社會如基布茲(kibbutzim),來集體化所有制的嘗試,均以失敗告終。

 

【譯者注:基布茲(希伯來語:קיבוץ、קִבּוּץ,即為「聚集」之意,英語:Kibbutz、複數kibbutzim)是以色列的一種集體社區,過去主要從事農業生產,現在也從事工業和高科技產業。 基布茲的目標是混合共產主義和錫安主義(Zionism)的思想建立烏托邦社區,社區裡的人沒有私有財產,工作沒有工資,衣食住行教育醫療都是免費的。】

 

財產權仍被視作一種自然權利,約翰‧洛克(John Locke)認為它是公共自由中不可分離的一部分,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將其定義為神聖而不可侵犯的,並進一步在第十七篇《世界人權宣言》中對此予以確認。

 

在羅馬法律中,產權被定義為三種權利的組合:usus(對所有物的使用權)、fructus(對所有物經濟價值的獲取權)、abusus(對所有物的處置權)。作為汽車的所有者_如果是在過去,那可能是一台戰車_你可以將它開去某些地方,把它出租給別人並獲取收益,或者賣掉它。

 

所有者對其所有物的控制權可能會暫時脫離,例如當所有者授權他人usufruct(對物品租取並使用)的權利時。所有者權利的至高無上,取決於其對所有物的處置權,這就導致了一個有趣的悖論:更真實的保有所有權的辦法,就是你能夠「擺脫它」!

 

價值與權力

 

另一個看待所有權的辦法,是指出其兩個基本方面:價值與權力。所有者能夠從其所有物中獲取價值,比如其效用或者金融上的回報。他們也有權決定如何從其所有物中獲取價值(透過使用權、經濟價值獲取權、處置權),或者棄權(就像一個房東決定讓其部分房地產空置一樣)。

 

 

公司股份,其將公司的所有權實物化,組合了這兩個方面的要素:對公司戰略與資源進行規劃和處置的權利,是透過以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所確定的投票權來施行的;股息,作為一種公司產生的經濟價值的衡量標準,按照股東所持比例分配給他們。

 

本文為巴比特資訊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DAO終極之問:去中心化組織歸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