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合理嗎?服務生竟是服務費的犧牲者?
王柏棟
2015-09-26 20:46

在台灣,多數餐廳都會加收一成的服務費,服務費也逐漸成為普遍現象,服務費是否合理,我們消費者又能否拒絕?

 

服務費起源:

 

服務費是模仿小費的一種制度,各國皆有其獨特的小費打賞文化,唯一共通的是並沒有任何一國的法律明文要給小費。小費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會有不同的給法,主要用意是獎賞辛勤服務的服務生,鼓勵服務生提供更好的服務。

 

美國、日本的小費:


在美國,有服務就一定會給服務費,依服務的好壞而改變金額,不論是帶位、點餐、倒水,都算是服務的一種,有人幫你做這些事,你就得付錢。但服務費是直接進到服務生口袋的,業者並不能有抽成行為。

 

在日本,服務費已經包含在餐點價格裡,這個價格甚至包含了今天到店裡會享用到的一切,包括氣氛、音樂、裝潢,日本人將所有的要素打包成一個商品來銷售。

 

服務費在亞洲的獨特現象:

 

在台灣與新加坡,部分餐廳會加收一成的服務費,儘管服務生並不會得到這一成的服務費。這形成了吊詭的現象,服務生被業者要求提供更好的服務,卻得不到服務費,消費者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服務,卻得支付服務費,更糟糕的是,消費者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服務費,應當能對服務生任意使喚,一個不順眼便要找經理出來溝通,這對服務生來說,是不公平的。小費的獎賞立意,至此已全然扭曲。

 

服務費的功能:

 

讓餐點的訂價看起來較為便宜,例如一道定價400元的餐點,利用收取服務費的方式便成為360+36=396,看起來較為便宜,實際上支付的金額沒有什麼不同,更可以服務之美名要求顧客支付。

 

此外,依照營業稅法,若業者加收服務費或開瓶費,雖不在原餐點價格之中,業者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屬逃漏稅行為。

 

消保法規定:

 

餐廳規定加收服務費,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應給予消費者審視期間,點餐前可稍作觀察,若感到不合理,雙方並未存有任何契約關係,大可直接離去。

 

結帳時才得知要收服務費,例如未加註於菜單上或加註於不便觀察之處,在該條項無從為消費者得知之情況,視為無效,餐廳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

 

契約內容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有疑義時應做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即使已經用完餐,但感到一成的服務費與受到的服務之間明顯失衡時,仍可主張不支付服務費。

 

事實上,最好的做法,是不要到有服務費的餐廳用餐,口碑夠好的餐廳,並不需要依賴服務費收入!另外,當你感到服務品質與服務費之間明顯失衡時,也是可以主張不支付服務費的,最後,若你感到服務態度不佳,也請不要對服務生發飆,因為服務生是在制度中最大的受害者。若能有越多人一起實踐,則越有機會消除這不合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