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法院:比特幣是資產而非貨幣 交易獲利需納稅
比推BitpushNews-Liang CHE / 何渝婷編譯
2019-05-23 10:42

據5月21日以色列媒體globes.com報導,以色列中央地方法院接受了以色列稅務局的立場,認定比特幣是一種資產而非貨幣,在其出售中獲利可能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

 

為了對納稅義務進行評估,以色列稅務局在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銷售協議的解釋問題上,贏得了法庭上的勝利。以色列中央地方法院接受了稅務機關的解釋,認定比特幣是資產而非貨幣,因此相關交易應當繳稅。

 

案件中的上訴人是區塊鏈創業公司DAV的創始人Noam Copel,他在一年前進行了ICO(首次代幣發行)。Copel在2011年購買了比特幣,並在2013年以827萬新謝克爾的價格出售。他認為比特幣應被歸類為外幣,並且他的利潤應被視為個人在業務過程中產生的匯率差,因此不應該被徵稅。

 

但是稅務機關認為比特幣並非貨幣,因此不可能是外幣。根據稅務機關的說法,比特幣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其售出比特幣的利潤可能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

 

Shmuel Bornstein法官接受了稅務局的觀點,這使得上訴人可能要繳納高達300萬新謝克爾的稅款。

 

比特幣於2009年首次發行,在2011年時仍以非常低的價格進行交易。2013年,比特幣的價格約為100美元。據比推數據,當前比特幣的價格約為7850美元。

 

對於該裁決,前任以色列稅務局副局長兼加密貨幣稅專家Gidi Bar Zakay CPA表示,「法官有條不紊地審查了涉及貨幣定義等法律的規定,並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裁定比特幣不能被視為貨幣,接受了稅務機關的解釋。」

 

不過他補充稱,「在我看來,最終決定比特幣是否是貨幣的是現實應用。一旦它的應用變得普遍,立法機構將不得不重寫法律以與時俱進。我們都將受益於這些技術和貨幣的發展,以及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作為高效、可信和廣泛接受的支付手段。」

 

本文為金色財經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以色列法院:比特幣是資產而非貨幣 交易獲利需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