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示意圖,翻攝自https://goo.gl/MlhgBm
因不滿警察開單而持菜刀將員警砍成重傷的吳姓廚師,今天(3日)凌晨交保!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新北地院以30萬元讓吳志展交保,他的家人在一小時內就湊出錢,他的兒子陪他離開。近20位新北市警察聽聞吳男要交保,下班後在新北地院聚集,抗議把警察砍成這樣竟能交保。吳男走出地院後立即下跪,但警察不領情,高喊「要尊嚴」。新北市警局則說抗議員警沒有違反公務,不會懲處。
警察花了大量時間抓到重刑犯,法官卻輕易讓兇嫌交保,警察當然會不滿。還有哪些案件的兇嫌交保曾引發過爭議呢?到底怎樣該交保?怎樣不該交保呢?
2010年,台中市有個34歲的男子蕭智遠,他女友和人因停車發生糾紛,他竟持刀砍殺高姓男子等4人,高男因此死亡,另3人輕重傷。同年底台中地院依殺人罪判蕭男15年有期徒刑,20萬元交保。但隔年4月二審開庭時蕭男沒到。高男父母高舉兒子遺照,痛罵「恐龍法官玩弄司法」。
2011年,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搭載迷路的日本女大生找男友,把她載到山區性侵得逞。事後謝男還對媒體說和被害人是「一夜情」。板橋地檢署訊後以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聲押,但板橋地院法官認為檢方沒有證明謝男會串供或逃亡,裁定謝男以5萬元交保。被害人的男友父母痛罵「恐龍法官」,後謝男被判8年6個月徒刑。
2016年,蘆洲交通分隊警員陳昭宏在台65線執勤時,女子陳以恩酒駕撞到他,造成他右小腿截肢,她還辯稱是陽光太刺眼看不清路。法官以駕駛人並非故意撞人為由,裁定她10萬元交保。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在臉書上發文痛批,質疑法官習慣對酒駕輕判?還是警察的性命不值錢?
交保還是羈押,法官是根據檢方提出的證據來決定的:嫌犯所涉是不是重罪,有沒有逃亡、串供、變造證據的可能,本刑是否為5年以上徒刑,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竊盜罪、詐欺罪等若有再犯可能也會羈押。以前述三個案件為例,殺人顯然是重罪,二審兇嫌未到已證明交保不是適當處置。第二個案件中,兇嫌是計程車司機,容易和女子共處一車,當然有再犯強制性交罪的可能,司機交保後是不是立刻能再開車載女客?至於酒駕交保很合理,因為酒駕在台灣本來就不是重罪,所以一拖拉庫的人再三酒駕。
交不交保當然是全權由法官決定,但縱放殺人犯、性侵犯,實在讓身為「草民」的我們不安。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呼籲司法改革,建立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
延伸閱讀:用菜刀狂砍襲警,警察卻無槍可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