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假的?一直未能落實的原住民自治
余宗翰
2016-08-03 21:00

蔡英文政府向原住民道歉後,仍有很多原住民感到不滿,批評蔡的道歉華而不實,沒有具體作為。其實政府本可以做得更多,早在2003年,《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就已擬好送審,卻因為兩黨立委們對於原住民族自治區的設置紛爭不斷,延宕至今。

 

自治區如何設置?

 

原本在1999年研擬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在2003年、2007年、2008年三度送審立法院,卻因為立委和各界人士對於原住民族自治區的設置有諸多疑慮而被退回。2009年,國民黨提出「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為基本架構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也通過行政院審查,但最後部份黨團再起爭議,又無法完成草案三讀程序。2013年,《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再次闖關,最後因為民進黨、台聯黨拒簽破局。

 

大部份的問題都牽扯到自治區的規劃。當時贊成國民黨版本的《原民自治暫行條例》的人士認為,因為台灣土地狹小,且原住民與漢人多已混住,難以劃出獨立的自治區;且若漢人被圈入原住民自治區,恐怕將無法獲得本來有的參政、參與公部門事務等權利,妨礙行使民主。國民黨方面希望先做好行政與文化自治,以後再進一步推展原住民的自治範圍。

 

而反對《原民自治暫行條例》的人認為沒有自治區土地權與財產權的自治是假自治。根據《關鍵評論網》,民進黨原住民立委參選人瓦歷斯‧貝林曾表示,希望行政院設置土地調解處理委員會,確認部落的土地資源,慢慢獲得完整的土地權。

 

 

自治區的自治位階

 

《原民自治暫行條例》鑒於以往四進四出立院皆功敗垂成,所以拿掉自治政府的民意機關、選舉及敗政三個比較複雜的區塊。原住民自治區政府的預算全部由中央編列。但這個條例中的自治位階因為在行政院之下,遠低於與行政院平起平坐的期待,因而遭致批評。


去年12月通過《原住民基本法》,讓部落擁有「公法人」地位,施行5年後將讓各原住民民族自行研擬自治區條例,落實自治。然而,也有部份學者
認為公法人必須負擔公法上一切義務,包括原住民或漢人,並不太適合原住民自治區,應該另外定義「原住民法人」的身分,只須向原住民負責。

 

 

(圖片皆取自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阿美族民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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