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時,歐州法院裁決,當個人資料過時且不相關時,民眾就有權行使「被遺忘權」,要求包括Google等搜尋引擎將相關資料刪除。此後,搜尋引擎業者也開始受理使用者的請求,只要符合標準,就會刪除該連結。
然而,誰應享有該權利,以及大眾接收網路資訊時的自由是否會因此而受影響等,到目前仍充滿著爭議。
先前義大利一名女子因性愛影片外傳,而成為網路上取笑的對象,儘管經過漫長的法院奮戰後,她成功爭取到「被遺忘權」,法令也下令各網站及搜尋引擎必須移除該影片,但她最後仍不敵壓力而選擇自殺,也再次掀起網路隱私的討論。
「被遺忘權」的問題也同樣發生在亞洲國家,據《朝日新聞》報導,日本一名男子2011年時因兒童買春等罪嫌被捕,只要在Google上搜尋該男子的姓名和住址,就可找到當時的新聞資料,後來男子也因此向Google提出刪除資料的要求,但最高法院於近日判定該男敗訴。
雖然法官並未使用「被遺忘權」字眼,但也提到包括報導的事實、事實傳達的範圍及隱私受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社會地位等共六點;而本次判決也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對網路「被遺忘權」做出判斷基準。
(圖片皆為示意圖/來源為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