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FB創立的原意是用來交流,分享生活的,但到了現在,有人說FB是用來招人忌妒用的,因為使用者將各種大小照片都擺上去了,包含與異性十指緊扣(手銬?),出國遊玩(出國是要放鬆、認真體會當地生活以及專心工作的,不是自拍的)、以及小小孩的照片(家長有想過小小孩的感受嗎?沒有,因為家長只想到家長。)但有許多專家,建議民眾不要把部分東西PO上網,是那些東西呢?
登機證
許多人在登機前,喜歡將登機證與護照拍下來,如果在貴賓室就會帶到高雅的裝潢,如果在外面,就會擺上一杯咖啡這類的東西,如果要飛歐美就更要拍,畢竟等一下就面臨十小時以上的飛行,不能上FB炫耀很痛苦的。但美國資安專家Brian Krebs建議民眾不要拍攝登機證,雖看起來沒有個資,但登機代碼與上面的條碼藏有你的姓名與會員號碼,有心人士可解碼蒐集個資,甚至竄改存在航空公司伺服器的資訊。且在現實生活中也要收妥,不能亂丟,國外的建議是把用過的登記證送進碎紙機。
兒女的照片
德國警方在FB上呼籲各界不要將孩子的照片放上網路,因為孩子也有隱私權!這些照片可能被有心人士做不當用途,且孩子長大後,看到小時候做蠢事或缺牙裸體的照片也會尷尬,心情不悅;更重要的是,歹徒如要找作案目標,這些照片就是極佳的線索。如果要分享,建議在隱私權限上將照片設為「只限朋友」或部分人士瀏覽。
露點或猥褻照
有些情侶會將露點的性愛照PO網閃一下別人,也有恐怖情人會將另一半的露點或性愛照放上網路,這麼做不僅會被FB刪除,還是觸法的!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而受傷害的當事人則可透過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名譽知識當處分。」來求償。
選票
2012年的總統大選,藝人楊千霈將拿著選票的自拍照PO在微博,引發亮票嫌疑。因該照片背景是圈票處,她手上又拿著選票。但票尚未圈選,且她沒帶相機進投票處,選委會認定沒有亮票,北檢不起訴。只是選委會強調此風不可長,明年總統大選會不會寬鬆認定就不確定了,不可不慎啊。
圖片翻攝自Brian Krebs部落格、德國警方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