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同的反思:多元成家是否「大而不當」?
余宗翰
2016-10-18 13:15

畢安生教授令人難過的的故事,使得同志成婚與多元成家議題,再度浮出檯面。很不幸的,台灣的同性婚姻法案在多元成家的聯合草案中,歷經三年默默地胎死腹中。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包裹」同性婚姻的三個面向,包括為了使同性婚姻合法的「婚姻平權」,以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導致不少人以為同志婚姻等同於多元成家。

 

多元成家與同性婚姻差很大

 

事實上,說多元成家草案包裹同性婚姻也不對,多元成家草案中的三法案只是同時聯合提案,並沒有同進同退的關係,所以婚姻平權法案才能率先且唯一通過立法院一讀(可惜後來被擱置)。或許是伴侶盟想要一次到位地擘畫他們對於「家庭」的未來願景,卻因此產生很多紛爭,部份挺同人士甚至認為三合一的多元成家草案使保守派人士藉由攻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來分化贊同陣營,連帶使立法者對婚姻平權法案抱持疑慮,反而拖累了同性婚姻立法的進程。

 

當然,以政治圈的保守、或在意「民眾關心」的態度,或許沒有三合一聯合提案,同性婚婚合法化也注定會胎死腹中;然而,很多單純抱持著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眾,確實因為三合一的多元成家草案讓解說更加困難。

 

(圖片取自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臉書)

 

冋性婚姻與同性伴侶的關係

 

所謂的伴侶制度在某些國家是做為「同性戀婚姻」的折衷,意即在不更改傳統婚姻的定義下(主要是着眼於生育方面)所做的彌補,比如德國。德國規定很明確,異性婚適用婚姻法、同性的結合以伴侶法達成。一方面是因為德國基本法的宥限,一方面是認為異性伴侶與同性伴侶畢竟不同,可能不適用相同的規範。

 

在台灣,不少人反對同性婚並不是因為他們反對同性的結合,只是他們比較希望用德國的處理模式。而多元成家草案的師法對象法國,在同性婚姻合法之前,法國民眾也有很多觀念的拉扯,有些人認為以伴侶制解套同性婚姻就已足夠,毋須擴大婚姻的適用範圍;而後通過同性成家後,法國眾多同性伴侶抛棄伴侶制投入婚姻制。

 

(圖片取自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臉書)

 

多元成家的伴侶制仿傚法國  但伴侶的權利更多

 

事實上,多元成家的伴侶制參照法國的作法,其須履行的義務跟法國大致相同,比較寬鬆,比如不以愛情為前提(也能是友情)、無性忠貞義務,顯見這種伴侶制度並不像德國,是為「同性婚姻」所設計的,而是一種次於婚姻的結合狀態,所以法國同性戀人自然不會以伴侶制為滿足。

 

雖然多元成家的伴侶制其義務較寬鬆(如果規範很嚴的話,在同性婚姻合法的狀態下,就沒有人想要伴侶制了),權利卻比法國多,比如伴侶可協商繼承權、可共同收養子女等等,如此一來,會不會引發更多財產糾紛? 再者,因為伴侶制不須性忠貞,離婚可單方面解消,這種不穩定的狀態開放收養子女會不會損及小孩的權益?

 

(圖片取自 TIQFF台灣國際酷兒影展臉書)

 

其實台灣法律已接受了同性伴侶

 

台灣的同性伴侶因為「相伴多年,法律上仍為陌生人」獲得廣大民眾的同情,如近日畢安生的事例。然而,台灣法律上其實是承認同性伴侶的,如果相伴多年,在法律上可以超越陌生人的關係。

 

根據民法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上,如有「同居事實」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只要辦理必要手續,台灣的民法會承認同性伴侶有家屬的地位。當然,家屬地位與配偶地位仍有差別,所以我們必須推行同性成婚合法化。

 

多元成家的伴侶制度,可以額外cover那些「不想以愛情為前提」的結合關係,使之擁有婚姻的權利,比如緊急手術同意權、遺產分配問題。然而,現行制度下其實這些能做到,比如遺產分配,可透過「饋贈」來分配遺產。而緊急手術,根據醫療法6364條規定,除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外,「關係人」亦可代簽醫療法律文件,而關係人就包括「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當然,如何認定與病人的親密關係有些執行上的困難,去年以高雄市為首,陸續有多個縣市開放伴侶登記或許是不錯的配套。

 

話說回來,在「推行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前提下,有必要讓那些不以愛情為聯結的結合關係獲得婚姻般的權利地位嗎? 舉例來說,不夠穩固的伴侶制度卻擁有收養子女等權利,就算是傳統的男女關係,也可能會產生進一步問題。

 

 

(圖片取自 TIQFF台灣國際酷兒影展臉書) 

 

關於多元成家的家屬制度

 

現行法律已有一套家屬制度,只是多元成家的家屬制度更為自由。試舉一例,多元成家的家屬制度主張將民法1123條的規定「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改成寥寥數語「家之成員互為家屬。 家得置家長,由家屬團體相互推舉之」如此一來,一則免除了設置設置家長的強置性,這沒什麼問題;二則讓家屬的認定模模化,這就有很多疑慮。

 

原本的家屬制度對於家屬的認定有兩個要件,一個是親屬,也就是有血緣關係者,二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多元成家的家屬制度則無明訂其認定方法,甚至家屬的成員也能單方面退出,毋須經由家屬團體同意。

 

 

如果多元成家的家屬制度通過立法,有心人士可以藉此鑽法律漏洞。比如,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家屬可以列報免稅額,那如果有人想減稅,就多找未滿20歲的不相干人登記為家屬,一人可以列報減稅8.2萬,這豈不是逃漏稅人士的一大福音?

 

另外,因為成立家屬與退出家屬團體皆很簡便,有可能會增加家屬的浮動性,那麼戶政機關的改動成本與醫院、警局的更新成本也會增加。

 

 

同性婚姻是世界的趨勢 

 

相信很多人會贊同多元成家是基於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信念,但多元成家草案不全然等同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是當初的聯合提案造成「你不挺多元成家=不挺同性成婚」之誤解。

 

現在越來越多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是大勢所趨,希望台灣能夠快點加入這股趨勢,但是否還要和伴侶制度、家屬制度聯合提案?個人覺得這是需要商榷的。

 

(首圖取自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臉書)

 

 

延伸閱讀:同志的故事,也是種日常:選讀洪嘉《Play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