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民進黨與國民黨在立院上演精彩的攻防戰,本來採取不輕易修憲與變更領土的國民黨一反常態,支持民進黨表決將修憲與領土變更納入公投範圍內,結果反而亂了民進黨的陣腳,最後民進黨立場轉趨曖昧,動議修正草案,不把修憲與變更領土納入公投。
公投似乎成為全世界民主國家的顯學,民主國家選出國會議員替人民議決的制度在高漲的直接民主的浪潮下,已無法滿足人民,尤其世代的鴻溝下,年齡偏高的政治人物之共識,如對同志成婚的意見與均齡較年輕的社會無法達成妥協時,人民公投創製法律的權利就顯出其效能。
公投有很多好處,諸如精準傳達人民所需、磨練人民對政事的責任感、展現直接民權等等,然而公投也有其弊害,公投有可能形成多數人暴政、成為政客推卸責任的工具、智識不足的人民難以做出最佳決議、協商空間有限等等,這也是為何台灣不把修憲與領土變更等大議題納入公投範圍的原因。非只台灣,包括德國、荷蘭都無全國事務層級的公投,而英國與比利時則只有諮詢性公投,意即公投的結果只供參考,遵循與否仍操之於國會。
能夠被付予公投的通常是利害關係極大的議題,而面對重大議題,光是公投題目的制定就有很大的學問。2013年,關於核四公投,主張續建的國民黨命題是「是否同意停建核四」,而主張停建的民進黨所提命題則是「是否同意續建核四」,兩方都想借用高門檻的公投讓被否決的結果達成己方的目的。
偏偏公投是贏者全拿的制度,沒有什麼協商空間,如果人民受到一時意識型態的操縱,或是民眾的智識不足,公投所造成的結果有可能會成為巨大的災難。因而有學者認為公投是誘惑性高,危險性也高的民主議決方式。然而,如果是對代議士的罷免,因為對整體決策結構的影響有限,甚至可能是糾正代議士或黨意對民意之扭曲的良好機制,則不須與議決國政議題的公投相提並論。
我國罷免立委的制度有過多限制,提案人數須達選舉總人數的2%,連署期僅30天,且期間不得宣傳,連署成案門檻須達選舉人總數的13%,不可電子提議與連署,罷免投票率須達到選舉人總數的1/2,且同意票得達到有效票數的1/2(即雙二一門檻)。如此高的門檻,人民的罷免權幾乎等同虛設,立委完全不怕人民的罷免權利。幸好上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罷免門檻下修案,以後提案人數改為選舉總人數的1%,連署期為60天,且可宣傳,可電子連署,連署成案門檻下修至10%,去掉罷免投票率門檻,而最後的投票從原來的絕對多數改為相對多數制,只要同意票高於選舉人總數的1/4,且高於反對方即可罷免立委。
將來民眾罷免立委的難度將大幅下修,雖然是好事,但人民的公民素質在選罷權力增加後也須相應提高,如果動不動就發起「不支持XXX就不投你」之類的威脅行動,不難想見未來會有「不支持XXX就罷免你」的宣傳,再加上現今網路社交平台的燎原作用,民粹、少數綁架多數的情形可能會把台灣議會帶向更糟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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