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桃園蘆竹一名菲律賓籍男子達文拿榔頭重擊林姓雜貨店老闆頭部,並用螺絲起子連刺一百多下使被害人流血至死,之後又綑綁發現罪行的老闆娘與兩名幼童,並性侵老闆娘,最後搶走30萬逃逸。
原本一審判死刑,二審時法官改判無期徒刑,原因是菲國官方證明罪犯的女兒有先天性心臟病,因為沒錢醫治才犯案,法官認為達文並非預謀犯案,且沒有殺害老闆娘與其兒女,人性應不至極度殘虐,且羈押期間沒有違規、表現良好,判斷「有教化可能」。
連刺死者一百多下+性侵老闆娘 還不叫極度殘虐?
依據刑法第332條,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犯強盜罪並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包括強制性交。
強盜附加其他罪刑取其重者,在這個案例,達文應是判處強盜殺人+強制性交,強制性交絕不至判死,所以判不判死的重點在於法官在強盜殺人罪的量刑拿捏。
法官的理由是達文的動機是為了醫治女兒,而不是泯滅人性的其他動機,然而殺人手法之凶殘(連刺死者一百多下)與性侵老闆娘這兩點引起社會大眾的質疑:這還不叫極度殘虐?
無期徒刑實際會關多久
根據我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假釋下限(最少要關多久才能假釋出獄):
舊法(民國86年制定) 規定至少要關15年(累犯20年)才能假釋;新法(民國94年制定) 規定至少要關25年才能假釋。
也就是說,如果達文在獄中表現良好,可能只要關25年就能出獄了。
雖説25年也是很長的一段時間了,但以其罪刑之殘酷,相較死刑,部份民眾還是無法接受法官的判決,最近恐龍法官等字眼又再度攻佔各大討論板。
廢死爭議
正好適逢最近歐盟檢討台灣仍未廢死。在這個敏感的時間點,達文改判無期徒刑適當與否又增添新的討論面向。
事實上台灣已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兩公約已成為台灣的國內法,而兩公約的精神就是盡量免除死刑。
近年來台灣的死刑執行人數也不斷下修,而台灣廢死之聲也漸漸形成十分穩定的社會意見,如鄭捷令人髮指之行為,執行槍決仍不免引起重大爭議。那麼,達文一案或許法官的判定有其不合理處,然而,面對死刑議題,法官恐怕不是第一線,而是整個社會輿論環境對法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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