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痛不癢的國會改革 關說何時入罪
專欄作家許文龍
2015-12-06 19:42

 

 

 

 

最近立法院長王金平頻頻提倡國會改革,似是一椿美事,立法院的荒腔走板表現向來被民眾詬病,根據今周刊前幾個月委託台灣指標調查研究公司進行的民調,民眾對立法院的滿意度只有14.9%,覺得不滿意的民眾為67.4%,多數人民都認為國會需要改革,但翻開國民黨團提出國會改革相關修法,只能以不痛不癢來形容,沒什麼實質意義。

 

 

國會的改革需從兩方面著手,第一是議事程序,第二是對立法委員行為的約束,國民黨團對這兩方面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國會效率化」、「議長中立化」、「朝野協商透明化」、「聽證調查權」等這幾項。

 

 

先從「國會效率化」來談起,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任何議案有了爭議,各黨團皆可提出協商要求,協商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是由初審的委員會進行協商,若僵持不下再到第二階段,由立法院長主持黨團協商,若黨團協商了一個月(即俗稱的冷凍期)仍無共識,即可逕送院會表決。

 

 

問題就出在實務上常常法案過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後,王金平院長仍不願將法案送交院會表決,讓許多重要法案寸步難行,也就是說問題本質是出在王金平院長自廢武功,今國民黨團提出修法增定若有黨團提議或出席委員提議,經十五名以上立委連署,院會可一個月內表決法案,意思是院長你不送法案到院會表決,那就其他人來送,看起來好像是不錯的改革方案,但如果十五人連署完了,王金平院長卻逕自擋下法案,就是不讓法案送到院會,如何處理?王金平會同意修法讓十五人連署的權力高過立法院院長嗎?不可能。

 

 

 

再談「議長中立化」,國民黨團提議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和立法委員行為法,在立法院下增設國會警察隊,立委若有嚴重脫序行為時,院長得指揮國會警察隊排除議事干擾。也就是正式以法律明文授予院長警察權,但其實院長一直有警察權,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便已說明院長須維持立法院秩序,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五條也讓院長可動用警衛進入會場維持秩序,以前也不是沒有院長動用警察權的例子,也就是說,問題仍出在王金平院長自廢武功。   前些日子當記者問王金平院長是否贊成國會警察權時,他的反應不外是「要大家都同意才會通過」、「我怎麼支持動用警察權呢?現在我哪裡有表示意見,我什麼時候表示(動用警察權)意見。」。似已說明了警察權修法條文不可能通過,退一萬步,即使通過了,王金平院長也仍會自廢武功。

 

 

接下來還有「協商透明化」,國民黨團要求增訂「國會頻道」法源,以後黨團協商議案時,應於國會電視頻道即時直播,免讓黨團協商再淪為黑箱。聽起來不錯,但應該也是沒實質意義,如果立委都已膽敢在攝影機前面打架、霸占主席台、鎖大門不開會,公然在攝影機前利益分贓和胡搞又如何?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十四號與三十三號解釋,立委非監察權行使對象,不受彈劾。而罷免立委的門檻也很高,立委若有違紀情事,頂多送紀律委員會處理,而紀律委員全是由立委組成,官官相護,以往通過懲戒的例子少之又少,依法最嚴重的懲戒也只是停權半年而已,即使民眾透過電視看到立委公然在利益分贓和亂來,也拿立委一點辦法也沒有。

 

 

其他如「聽證調查權」和立委毀損公物應賠償這些枝微末節的就不提了,也都是沒什麼意義的內容,人民期待乾淨且有效率的國會,但從目前的制度和修法內容來看,都根本是緣木求魚,最大的問題就出在立委不受管制,立法委員行為法對立委制定了許多規範,但沒制定相對的刑責和罰責,例如行為法第十七條就僅寫著: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然後呢?沒下文了。

 

 

或許對病入膏盲的立法院,我們也不應期待太高,只要改一下立法委員行為法的第十七條,寫明立委遊說司法案件應受的刑責,推動現今台灣沒有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或者,於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寫明了,如立委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六項(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無需送交紀委會,即刻停權半年。又或者改一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法案經一個月冷凍期後,即應(不是即可喔)送交院會表決。

 

 

以上三點有可能嗎?或許該這麼問:寫規則的人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我腦海裡突然出現柯P指著自己膝蓋的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