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重罰無效 台灣的食安法規怎麼了?
余宗翰
2017-01-01 13:00

雖然台灣在2014年底重修《食安法》,修正後黑心廠商最高可處8千萬罰金,致人於死最高2億元,若為法人身份可加重10倍,最高20億罰金,為舊法的3倍。政府加重罪責絕對是台灣人所樂見的,也期待新法規的效果,然而,2015年,眾多手搖飲料商家被衛生單位檢出農藥殘留超標,也爆出調味粉中摻入工業用碳酸鎂,今年則有不肖業者將過期雞鴨肉賣給下游小吃店等案件,違法廠商、店家仍然不斷現世。

 

所謂殺頭生意有人做,賠本生意無人做,光是加重罪責不足以杜絕不肖業者行險,勢必需要更全面的防堵措施。然而,政府在這方面有做好嗎?

 

監督機構缺乏橫向聯繫

 

2013年塑化劑事件讓政府正視《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缺漏,以往食品加工業層層分工,讓不肖業者易於混摻較便宜的工業原料牟取暴利,為此政府開始加強業者登記系統,並定期抽驗。然而,根據《蘋果日報》專文,2015年過期肉品加工再製等食安風暴顯示,只有抽驗仍無法有效防堵違法情事,再者,食品工業各個環節分屬不同構構監督審查,比如廠商重新再製、貼上食品標籤屬食藥署管轄,廠商處理廢棄物則屬環保署管轄,而不同機構之間似乎協調不足,以致修法加重罪責後食安風暴仍是時有所聞。

 

(圖片取自pixabay)

 

未訂定食品身份標準

 

根據《台灣食品安全高峰會》專欄,在美國等先進國家都有食品法典,以成分、比例、配方、製造方式來定義食品的「身分標準」,而台灣目前仍未跟進。既然沒有標準,就利於不肖業者鑽模糊地帶,讓稽查人員難以認定何為攙偽假冒?何為名實不副?

 

過度仰賴業者自我管理

 

目前台灣的食品管理採用「三級品管制度」,可惜中小型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的能力恐怕不足,而我國政府機關也過度仰賴業者的自主管理,因此食品監督管理的效能自然有限。政府應該加強食品源頭管理,增加外派人員對食源輸入國進行考察。其實今年頂新魏家使用越南大幸福油廠之爭議就涉及源頭管理,儘管最後法院認定越南方面的豬油來源沒問題,但其採證仍受到眾多民眾質疑。

 

(圖片取自pixabay)

 

GMP失效

 

雖然政府加重罰金,但對大廠商來說那些罰金恐怕嚇阻力有限。且根據《北美智權報》專文,義美董事長高志尚指出,台灣食品、藥品的管理認證GMP其理事長都由各大食品公司組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尚且,GMP只針對「製造過程」規範,未規範原物料,難以確保食品安全。

 

查驗能力不足

 

同樣根據《北美智權報》專文。台灣海關雖然會檢驗以食品級原料報關的貨品,但只能確認貨品品項與報關文件是否相符,而且抽驗量偏低,尤其是績優廠商,只抽2%,不利於查驗;同時,對於報關的文件食藥署也無查驗機制。另外,近期日本輻射災區食品議題中,有議員爆出海關沒有足夠的設備與人力可全面驗出受輻射汙染的食品,更讓民眾憂心。

 

俗話說的好,民以食為天,是以食安問題是民眾最憂慮的,可見食安法規的完善刻不容緩,然而食安法規及稽查制度並非一蹴可幾,除了法律的嚴謹審訂,後端執行部門的協同心志,乃至於民眾的配合與信賴,才能真正打造一個食安的台灣。

 

(首圖取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