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攪局,售屋報稅要思前想後
財訊
2016-04-18 20:17

賣屋報稅雖然複雜,但納稅人只要牢記「思前想後」這四個字的祕訣,一切就變得簡單多了。

 

所謂房屋課稅的舊制,是指納稅人賣房子(含房屋及土地)時,賣土地的所得不課稅,但賣房子的所得,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與納稅人其他各種所得合併成綜合所得,在每年五月申報綜所稅,適用5%到45%的累進稅率課稅。而房屋課稅的新制,則是指今年實施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此時賣房子和土地的所得都必須課稅,但採分離課稅,依持有期間不同,以15%到45%的累進稅率課稅,且在交易過戶日後三十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繳稅。

 

思前!去年賣屋全按舊制;想後!今年賣屋分新舊屋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芷指出,今年五月報稅是申報去年的所得稅,而房地合一所得稅是今年才實施,所以,納稅人只要去年有賣房子,就一律採用舊制,將賣屋的所得,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若納稅人在今年一至五月有賣屋行為,則須區分賣的是「新屋」或「舊屋」,若賣新屋則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在過戶日後三十日內馬上申報繳稅;而若賣的是舊屋,則仍須適用舊制,只對賣屋的所得課稅,並等到明年五月時,再合併其他的所得一起申報綜所稅。

 

因此,如何分辨納稅人賣的房子是「新屋」或「舊屋」就很重要了。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指出,判斷的標準就是看取得房屋的時間,如果納稅人在民國105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或是在103年一月二日以後取得的房子,但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於今年賣出,都算是賣出「新屋」,必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若今年賣出的是102年之前取得的房子,因持有期間已超過兩年,那就是「舊屋」,即適用舊制,相關的售屋所得,明年再申報即可。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局長何瑞芳表示,由於房地課稅的新舊制交雜在一起,國稅局也預料到今年有賣屋的民眾可能會搞混掉,因此,國稅局已設計出一張自我檢核表,放在網路供民眾參考,且民眾也可向國稅局的各個稽徵所或台北市稅捐處各分處,索取這張檢核表,並按表操課填寫,就可以知道自己賣的是新屋或舊屋,再分別適用新舊制,納稅人不必太擔心。

 

記住!五月申報全屬舊制;算法!原則上採實價課稅

 

由於去年房地合一新制尚未實施,所以納稅人今年五月申報去年售屋所得,全部適用舊制,只對賣房屋的所得課稅,賣地的所得不課稅。傳統上,國稅局若能查到納稅人賣房子的實價及成本,就會以實價減掉成本的差額,作為納稅人賣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再併入納稅人的綜合所得課稅。

 

但過去因房地產交易的實價不易查核,因此,財政部會依各地的情形,發布各地賣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俗稱部頒標準),當國稅局查不到納稅人賣房子的成本及賣價資料時,納稅人即可根據這項標準,以賣屋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上標準的比率,作為售屋所得申報即可。

 

例如,納稅人若賣出位於桃園中壢市且持有10年的房子,因房子持有時間長,成本已忘掉,假設房子的售價是500萬元,但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則此時因部頒標準規定,賣出桃園中壢房子的所得,是房屋評定現值的23%,納稅人就可以200萬元乘上23%,申報賣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46萬元。

 

但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與洪連盛指出,若納稅人去年賣的是各地都會蛋黃區的高價豪宅,那就要適用較貴的豪宅部頒標準計算,算出來的售屋所得就會高非常多。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所謂「豪宅」的標準,是指台北市售價在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售價6000萬元以上,全台其他地區售價在4000萬元以上的房子;這些高級豪宅出售時,若國稅局只查到房子的賣價,但查不到成本,那就按公告現值的房地比計算賣屋的價格,再乘上15%作為納稅人賣屋的所得課稅。

 

課稅!豪宅、非豪宅差很大;緊追!高賣低報愈來愈困難

 

舉例來說,納稅人去年賣了一棟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的房子,房子的賣價為1億2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1000萬元,而土地的公告現值為2000萬元,此時的房地比公式為: {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即10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算出來的房地比是三分之一,再以賣價1億2000萬元乘上三分之一得出4000萬元,這4000萬元就是納稅人賣屋的收入,再以4000萬元乘上15%得出600萬元,這就是本例中,納稅人賣出板橋區豪宅應申報的售屋財產交易所得。

 

上例中,若假設納稅人板橋區的房子只賣了5000萬元,因低於新北市豪宅標準,就可以用較便宜的部頒標準計算,按今年的部頒標準,賣板橋區房子的財產易所得標準,是房屋評定現值的36%,此時,納稅人可以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乘上36%,得出須申報的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為360萬元,比豪宅的標準便宜非常多。

 

不過,郭宗銘及張芷表示,由於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賣屋時,須以實價減掉成本作為所得課稅,雖然在國稅局查不到售價及成本下,納稅人可以部頒標準申報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但國稅局仍保有查稅的權力;一旦國稅局查出納稅人實際賣屋所得,遠高於以部頒標準申報的金額,國稅局可能採取補稅再加處罰款的措施。

 

此外,由於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價的差距仍非常大,且最近幾年台灣各地房地產價格大幅飆漲,而以部頒標準計算的賣屋所得,仍有偏低現象,各地國稅局也承受很大的壓力,自從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實施及查稅技術進步後,各地國稅局查核房屋實際買賣價格的能力,也大為加強,往後納稅人申報賣屋的所得,想用偏低的部頒標準申報,可能愈來愈難了。

 

 

圖文獲財訊雜誌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