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提供了匿名發言的功能,讓人有一個虛擬的化身。但也因為這樣,在BBS、留言板等空間會出現如人身攻擊、辱罵他人、造謠等行為,這些都是「網路霸凌」。因為網路的隱密性,很容易讓人以為在網路上罵人不犯法,所以常常自己觸法了卻沒有察覺到。最近網路美女神田紗織被起底,本人與照片差別很大,遭受鄉民群起攻擊,她甚至在臉書上表明說不想活了,再次引起各界對網路霸凌的關注。
事實上,法律是沒有分真實世界或是網路世界的,在真實世界的霸凌行為,在網路上也適用的,你知道相關的法條包括哪些嗎?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公然侮辱的差別
誹謗、公然侮辱常被一起提到,但它們的差別在哪裡呢?「公然侮辱」,指的是罵髒話等行為,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就算成立。但是「誹謗」則是指傳布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例如任意散布某人有外遇出軌的謠言等。
在誹謗的情形,即使有證據證明所指稱的事情是真的,但若只是涉及個人私德、與公眾無關的事情,也還是會成立誹謗罪。最後要提醒,是「誹謗」而不是「毀謗」。
罰金的單位不是新台幣!
因為刑法在國民政府來台以前就已經定好了,所以法條中的金錢單位如果沒有特別註明是新台幣的話,那它就是指「銀元」!依法律(刑法施行法)規定,要乘以30才是新台幣的數字,所以,例如法條中的「三百元罰金」,實際上指的是九千元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