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過人未必判定為凶宅,關於凶宅必須知道的三件事
余宗翰
2018-09-11 17:00

(圖片取自pixabay)

 

因為凶宅必須登錄在案,很多人以為只要懂得查詢,要避免凶宅應該沒什麼問題,其實並非如此,重點在於凶宅的判定。大家可能以為只要房子裡發生「非自然死亡」,比如凶殺、自殺,就會被判為凶宅,但在法律上並不是這麼一回事。

 

不是死過人就會被判定為凶宅

 

台灣法律上定義的「凶宅」是依據民國97年內政部的一則函釋,「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隨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之事實,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意指並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

 

因為函釋中有一段「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而有操作空間。比如說甲持有房屋期間有房客自殺,而甲將房屋售予乙,乙又把房屋售予丙。後來丙發現所買房屋曾死過人,憤而求償;但因為乙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法院並不一定會判定為凶宅,丙因而無法向乙求償。

 

有洗凶宅的不肖業者 

 

很多人以為凶宅很難賣,事際上凶宅是許多投機客的下手目標,更有甚至,有所謂「洗凶宅」的手法,就是利用上述的法律漏洞來洗掉凶宅的法律認定。

 

不過,若有刻意藉由凶宅圖利者,是有可能被法院判定向不知情者買方賠償的。法院會去調查買賣資料,若發現乙以低價向甲購屋,那就有可能事前已知該房屋是凶宅,而當乙以一般市價賣房給丙,丙向乙求償成功的機率較高。

 

隱匿不報會吃官司

 

內政部曾做出解釋,若賣方明知產權以外期間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卻知情不報,會吃上詐欺官司。買房時,除了在契約書內要求屋主在現況說明書內,表達產權期間內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最好另外加註「產權期間外,屋主是否知情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盡量降低事後的糾紛。

 

其實要避免買到凶宅,去詢問鄰居、大樓管理員是很好的辦法,畢竟自殺、凶殺通常會鬧得街坊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