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可讓犯人減刑,但要騙過醫師的鑑定並不簡單
余宗翰
2018-09-19 14:00

(圖片取自pixabay)

 

17日晚上接近7點左右,捷運台北車站有一名26歲女子遭一名30歲王姓女子持美工刀刺傷,劃出一道15公分長的傷口,所幸傷口不深,傷者並無大礙。據《自由時報》,警方表示該名持刀女子精神不穩,需進一步調查、釐清細節。

 

精神疾病可以減刑嗎?

 

以最嚴重的死刑來看,視同國內法的《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者的簡稱)中表明,法院裁決時應遵循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

 

而法律上,如果犯人因為精神障礙等原因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能力時,依台灣的刑法,將不予懲罰或減刑;然而,即便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也得舉證自己的精神病史等資料才能說服法官減刑。

 

兩公約並未解釋何謂精神疾病

 

《兩公約》並沒有詳細解釋精神障礙及精神疾病的定義,因此導致很多裁量上的問題。比如說,是否有了精神疾病,以後所有的犯法行為都可酌情減刑或不罰?事實上,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礙的判定本來就十分困難,何況學界上的定義會更改,一些過往視為精神疾病的現在已不列為精神疾病了。

 

如果站在病人的人權著想,若無法確定犯人的精神狀況,應從寬發落;但若從受害者的角度出發,又會怕法院的寬大為懷使得一些人利用精神疾病做為免死金牌為所欲為。

 

要裝精神障礙並不簡單

 

有些手法凶殘的犯人會自稱有精神疾病,但最終仍被專業的精神科醫師鑑定為正常人,比如2013年嘉義的醃頭顱案,嫌犯自稱有幻聽等精神解離的疾病,但醫師鑑定後表示沒有證據可證明。

 

雖然聲稱自己有幻聽、多重人格很簡單,但學界多年來的病歷已累積出一定的鑑定經驗,一些精神病症會合併其他的症狀,精神科醫師會據此判斷犯人有沒有說謊;所以說,並不是演技好就能騙過醫師,還要有充足的精神科醫學知識才能通過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