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你不可不知道的網路使用大事!
沈奕如
2016-07-12 18:05

伴侶在相處中,不少人會選擇將自己手機、社群網站等帳戶、密碼告訴另一半,以示信任。若偷登對方帳戶且任意修改,當心!這已經違法。

 

妨害電腦使用

 

今(12日)據自由時報的報導,台北陳姓男子利用幫高姓女友送修手機的機會,記下對方的apple ID的帳號、密碼;兩人分手後,陳男登入其帳戶,無故變更apple ID帳戶設定連結,使對方無法再用蘋果手機,高女發現後以妨害電腦使用告上法庭。一審時,陳男依法被判30天拘役,他上訴緩刑,自稱有誠意和解並願賠三萬,但法院認為,加害人的誠意不足,今駁回聲請,維持原案,全案確定。

 

高男所犯的屬於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他包含任意修改他人帳號密碼、干擾他人設備、製作病毒軟體等都屬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上述若妨害公家機關電腦,則刑責加重二分之一倍。

 

妨害秘密及家暴法

 

社群媒體盛行的世代,情侶曬恩愛是常有的事,但若涉及性愛等影像、照片傳播,或者未經對方私下拷貝對方的恩愛紀錄與他人分享,也是違法的!據六月底中時報導,新北市蘆洲分局的李姓警官,暗中拷貝許姓女友及前男友的性愛影片,並放臉書供人瀏覽,許女知道後偷登對方臉書調查,雙方對簿公堂,一審結束前李男表示願賠償許女40萬元和解金,達成和解後,才具狀撤告,全案獲判公訴不受理。

 

上述狀況雙方若無和解,除了雙方都涉及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之外,李男也可能涉及刑法第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許女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而有同法第 61條之情形者,為違反保護令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愛情很甜蜜,在感情交往期間認為的小事,可能在分手後釀成大事,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預防重於事後處理,管理好個人隱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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