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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七月所發生的第一銀行盜領案,負責收贓的主嫌遭逮捕後,與警方到內湖山區取出先前藏匿的贓款,卻發現其中一袋裝有454多萬元的行李袋不翼而飛,直到晚間一名柯姓男子才將錢拿至派出所報案,並表示自己沒有侵占之意,但柯姓男子將贓款帶回家的時間長達十多個小時,加上媒體以大幅報導相關新聞,士林地檢署仍依侵占罪將他起訴。
根據先前《蘋果日報》報導,律師游琦俊指出如果柯男撿到錢後有據為己有之意,就涉嫌侵占遺失物罪,最重可處1.5萬罰金。例如他把錢放進自己的塑膠袋,就可能會被判定為有犯意。若撿到錢時已知是一銀贓款,就涉嫌搬運贓物罪,最重可判5年,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他從新聞得知贓款在內湖山區而特地去「尋寶」,則涉竊盜罪,最重可判5年。
1929年的民法為鼓勵民眾拾金不昧,規定拾獲者可請求3成報酬。2009年修法,改為報酬不得超過3成,並增加留置權,拾獲者如未得到報酬可不把失物還給失主,但因此發生許多拾獲者強向失主要報酬的爭議案件。2012年民法再修正,3成報酬調降為1成,失主若為家境貧困、中低收入戶可不給報酬,拾獲者7天內未報案也不得請求報酬,以此扼止拾獲者趁火打劫的不良風氣。如果柯男拾金不昧,可依《民法》向一銀請求1成報酬45萬餘元,但被認定侵占就失去請求資格。
撿到錢被告侵占的案件時常發生,但把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真的很要不得!
2010年,有女大生在校園內撿到4萬元,不知從何處取得失主號碼打電話通知,但她要遺失註冊費的學妹付3成報酬,否則要行使「留置權」,不把錢還她。學妹家境清貧無法支付,只能向立委黃偉哲求助,學姊不想事情再鬧大,4萬元全數歸還,也不要報酬,但條件是學妹不能透露2人身分。曾有傳聞2人皆是成大學生,但成大和黃偉哲都否認。
2010年,彰化縣49歲男子陳銘仁在某連鎖咖啡店桌上撿到5元硬幣就拿走,女失主發現掉錢回店內尋找,激動大喊「誰把我的東西拿走了」,隨即報警。警方詢問店員,店員表示可能是當時在現場的陳男順手拿走了。陳男坦承是他拿的,以為沒人要,願意道歉和還錢。但女失主堅持提告,警方雖無法理解但仍依法處理。彰化地檢署對陳男提起公訴,發現他有多次竊盜前科,在侵占事件後4天又偷走市值8千元的電瓶。侵占罪中的侵占脫離物罪,依法可罰1千到1.5萬,法官輕判陳男賠1000元。
2012年,新北市新店有個蔡姓銀行員,在銀行門口遺失5.7萬。調閱監視器後看到有男子撿走,過程還有1位老婦人全程目睹,男子作勢走向銀行似乎要還錢,等老婦人離開後他才拿錢離去。撿錢不還的男子事後還到附近銀行辦事,警方循線找到他,但他辯稱只撿到1萬元,因涉侵占遭移送法辦。
2015年,雲林縣古坑鄉64歲的程姓男子開車經過新庄村的石坑公墓時,看到有張千元鈔票在路上就停車撿起,隨後又撿了第2張,剩下的在公墓旁他不敢再撿,到附近媽祖廟拜拜後就去上班。當晚斗南警分局東和派出所通知他有人告他「侵占」,失主詹姓男子把皮夾放在自家車的行李箱上,沒拿就出門了。黃姓婦人撿到皮夾還給詹男,但裡面的9千現金消失,黃婦說皮夾中只有證件,但目擊有輛深色的車經過,駕駛停車撿東西。警方調閱監視器後找到程男,詹男堅持提告,程男因撿到2千元被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