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28歲許姓女子,向媒體投訴,18年前父親向台銀貸款750萬元,逼迫當時才10歲的她以及兄姊當連帶保證人,之後房子遭到法拍,還有591萬元未還清,結果銀行要向她討債,要求每個月須扣3分之一薪水還款,她難過的說人生要變成空殼,不過根據法律條文規定,有以下幾種,即使作保,也是無效。
1 依照民法規定,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行駛買屋貸款等法律為時,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是如果損及子女利益,就違反民法規定,這樣的保證行為就無效。
2 無行為能力包括未滿七歲,以及禁治產人,即使作保證人,也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以下三種情況,作保證人是有效的。
1 已滿20歲成年人,被認定有完全行為能力,作保證人是有效的。
2 未成年但是已經結婚,同樣被視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就不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範疇裡頭。
3 民法81條,未成年時立約當保證人,如果成年後,承認他訂立的契約,這個承認與法定代理人的人認有同一效力。
對於父母親的財產或著債務,法律對於其子女也有特殊保護。
民法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最後叮嚀在長輩去世後,如果不想繼承,必須要在三個月內,做以下處理。
1 拋棄繼承:無論財產多少都沒有意願繼承,同時代表不需要負責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與債務。
2 限定繼承:不清楚財務狀況下,以副木留下的財產為限度,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不必以自己的財產幫他們償還,清償完畢如果還有餘額,繼承人還是可以繼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