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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錢的最貴,留下對話甚至影片才能自保!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桃園有個41歲的印尼籍女看護,指控49歲的蕭姓男子趁她借住黃姓女雇主家時侵犯她,還帶到摩鐵拍下過程。蕭男堅稱是兩情相悅,說2人是「床友」,並提供光碟。檢方勘驗後發現,女看護沒有反抗也沒求救,還很配合蕭男的動作。蕭男也拿出她傳的簡訊,她說「我對你已累了,陪你兩年多,想問你什麼時候有空和我見面。今天(10日),桃園地檢署給予蕭男不起訴處分。
現代通訊科技發達,容易留下對話記錄甚至照片、影片。並不是鼓勵違法偷拍,但若能留下足以證明雙方是你情我願發生關係的證據,被告時才能自保。
2015年,台北市有個陳姓男子約女下屬到西門町吃飯,再去MTV看電影。看片時他摸她的身體,她也用嘴巴幫他服務,2人親熱1小時後各自回家,她還傳LINE給他說「我都這樣你還不滿意」。事後她卻控告陳男性侵,讓他十分錯愕。台北地檢署傳喚陳男,他強調有發生關係,但沒有用上司的身分脅迫。檢方認定MTV包廂不是密閉空間,女下屬可求救但沒有行動,還傳曖昧Line訊息,判定罪證不足不起訴陳男。
2015年,女子小芬(化名)透過Skype認識外籍男子Dan,以要去跨年為由借住他家。但她指控2人在台北車站碰面後,Dan竟開車載她到大佳河濱公園並侵犯她。事後她質問「為什麼沒戴套?」,他回「妳沒說要戴,戴了妳會痛」。檢方詢問後,小芬坦言被侵犯後,有和Dan去吃臭豆腐、辣炒年糕,也曾用LINE和朋友聊天,行動不受限制。士林地檢署認定Dan沒違反小芬意願,全案不起訴。
2016年,新竹陳姓女子指控去年5月她和25歲劉姓學弟到台中夜遊,她身體不舒服,他陪同就醫後帶她回租屋處,並恐嚇她發生關係才放她走,侵犯她3次。法官調查2人LINE對話記錄發現,陳女曾問劉男「我是誰?」,他回「小傻娃」、「妳是我最親愛的」、「我是妳老公」。案發前兩天她還傳了「我現在突然很想要」、「褲子溼溼的」。法官據此認定劉男和陳女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多次合意發生關係,判劉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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