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性侵案,「說不出」的傷痛如何挖掘?
端傳媒
2016-06-22 18:00

這是一個不太罕見的情境:警察局的桌邊,稚幼的孩童正在接受詢問。處在一個未經遮掩的空間,身旁嘈雜的人聲不時鑽進孩子的耳朵,打斷他的思緒;路過的員警好奇的問:「這是在問什麼案件?」「性侵。」記錄的員警稍微抬眼回應一句。問話的人瞄了孩子一眼,「喔,這個予性侵喔?!」(台語:這一個被性侵喔),孩子漲紅臉,不願再多說一句。

 

在台灣,兒童遭遇性侵害的新聞不時浮現在社會新聞版面上,引發一陣議論。但事實上,有更多的案件並沒有被公眾注意到。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2015年一年中,0歲至未滿6歲兒童性侵受害者有235人;6至12歲的兒童,則有903人遭到性侵。每一樁遭起訴的性侵疑雲裡都有一個祕密,但探詢祕密的過程,卻可能因為方法不對,例如檢警詢訊問過程粗糙,詢問技巧錯誤,或是詢問環境讓當事人無法安心等,反而讓真相深埋土裏,或者因此製造了冤假案件。

 

在美國,便曾經出現因為詢訊問過程的瑕疵,造成嚴重的冤案。專長司法心理學的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以美國著名的McMartin審判為例,1983年,美國加州一所學前兒童學校的老師,被一位學童母親指控對自己的兒子性騷擾。其他家長帶着自己的孩子到兒童治療機構進行詢問,在工作人員「誘導」下,其他孩童紛紛提出遇過類似的性騷擾情形。

 

性侵疑雲爆發後,共有近350名曾經就讀過該學校的兒童表示曾有被性侵經驗,學校負責人與教師全數列為被告。在經過7年的調查、訴訟過程,被告才終於獲得無罪判決。

 

未經訓練的詢訊問,孩童二度傷害

 

性侵案件本身就具有相當的特殊性:它發生在隱密空間,缺乏目擊證人;不一定有其他物證。因此被害人證詞成為唯一證據。一旦證詞遭到「污染」,後續的司法程序上可能出現難以定罪或是冤假錯案。因此如何保持證詞真實性,成為兒少性侵案件中特別重要的議題。

 

在前述的McMartin案裡,凸顯了兒少性侵案件的首要問題:兒童或智能障礙者在口語能力上,相較於一般成人,較無法邏輯流暢的完整訴說,且環境壓力與詢訊問方式,都會影響孩童回答的真實程度。

 

這幾年,台灣司法體系內也逐漸發覺,詢訊問過程的「誘導」提問,讓證詞本身蒙受許多質疑。例如過去台灣警政單位對於兒少性侵並沒有特殊的警察訊問流程,孩子疑似遭遇性侵或猥褻,經通報後帶到警局做筆錄時,不但得在開放、人來人往的空間被問話,問話的也往往是未經訓練的男警。這樣的環境,影響了筆錄本身的真實性。

 

擔任社工6年的小琪(化名)接受端傳媒訪問時無奈地笑着說,「男警不是問的很露骨,直接問說:『那你講一下你是怎樣被性侵』;要不然就是問不出口,囁囁嚅嚅半天。」

 

翻了翻白眼,小琪說,每每遇上這種只會問「人事時地物」的警察,社工就得不時的協助引導孩童說出細節。「我們社工陪同做筆錄,一方面就是去跟警察吵架,維持孩子可以在沒有壓力的環境講出事情。」

 

另一方面,社工要協助用孩子可以理解的方式來問問題。小琪舉例,「像警察常常會問:『你有沒有反抗?為什麼不反抗?』孩子可能根本不理解什麼是『反抗』,這樣的問題他答不出來。那我們可能會協助問孩子:『爸爸進去你房間時你覺得怎麼樣?會不會害怕?』來幫忙釐清孩子面對性侵或猥褻時的情緒反應。」

 

意識到兒童或智力障礙者在詢訊問過程需要更耐心對待,這兩、三年下來,在社工與民間團體的努力下,筆錄訊問方式已逐步改善,儘量會選在私密的空間進行,另外不論男女童也規定得要女警執行,同時必須有社工陪同。

 

而除了「硬體」上的改進,警政單位也開始注意到軟體方面——詢訊問技巧的精進。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司法心理學(forensic psychology)的應用引入辦案過程。

 

「如果能夠在一開始的訊問中就保持證詞的品質與真實性,不但可以減少被害人上法庭接受訊問的機率,也不會有因為多次訊問,導致前後不一的情形。」李翠玲表示。

 

去年12月,立法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便要求兒童及心智障礙被害人在司法審查階段,得由經過司法訪談員訓練者協助訊問。修法後1年新規定將正式上路。

 

其實早在國外,司法心理學已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十九世紀的英國曾發生一起著名案件:Doniel Mc Naughton宣稱自己因惡魔指使,企圖射殺英國首相。英國法庭邀請心理師為其評估心智狀態,這起案件成為有紀錄的第一起將精神醫學融入司法判決的案例,也成為第一起因「心智失常」而判無罪的刑案。

 

精神醫學與心理學融入司法程序,也慢慢成為犯罪防制與改善司法訴訟的工具,並找出傳統訴訟過程中不為人知的缺陷。1895年美國心理學家J.M. Cattell的研究發現,一般人在重複陳述證詞後,會出現前後不一的狀況;德國心理學家L. W. Stern也提出,情緒與記憶都可能影響證詞的真實性,且在重複陳述後,失誤機率將會提升。

 

另外美國研究「虛假記憶」的心理學家Elizabeth Loftus也發現,人類的記憶建構類似「維基百科」,除了自己可以撰寫外,其他人也可以,她在1970年代進行的實驗發現,「提問」的方式會引導他人如何描述記憶場景,並建構虛假的記憶。

 

而偏偏性侵案件時常只得依賴被害人證詞作為唯一有力證據,也因此證詞需經過反覆檢視,驗證其正確性。但當每增加一次詢問或訊問,證詞出現誤差的情況也將提升,虛假記憶被建構或強化的機率也隨之大增。

 

2014年起,台中地檢署開始進行檢察官「司法訪談」培訓,精進檢察官在第一時間訊問的技巧。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翠玲接受端傳媒訪問時解釋,會注意到得要改善訊問技巧,便是發現在性侵案件中,因為證詞出現前後矛盾,讓法官難以判斷。「如果能夠在一開始的訊問中就保持證詞的品質與真實性,不但可以減少被害人上法庭接受訊問的機率,也不會有因為多次訊問,導致前後不一的情形。」

 

開始進行「司法訪談」培訓後,李翠玲才發現過去的詢訊問筆錄中,有多少「誘導」問話的爭議。她舉例,像是「許多小孩會使用『弄』這個字,當孩子說出:『爸爸弄我』時,大人往往下一句卻是問:『爸爸摸你哪裏?』」李翠玲說,「弄」不一定代表「摸」,也可能是「戳」或其他行為,但大人以自己的邏輯去補強故事情節,卻反而讓真相難以重現。

 

加上筆錄往往是「簡式記載」,導致問話過程與筆錄內容有出入。像是問話的過程中,檢警問的是:「有沒有人摸你?」小孩回答「有」之後,檢警接下來一個問題:「爸爸是不是在浴室摸你?」但實際情況卻不一定是「爸爸」摸小孩,而小孩接收到這個問題後,有可能不知如何回應,也有可能只回答了「嗯」,可這個「嗯」,應對的是「浴室」,而沒有把「爸爸」包括在內。但筆錄上的呈現,卻會記載成:「小孩表示爸爸在浴室摸他」。

 

筆錄被「污染」層出不窮

 

雖然「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上路後,明文規定詢訊問過程一律錄音錄影,但案件到了法庭,法官卻不會回頭重新檢視錄影內容,依靠的是前端檢警的筆錄,因此一旦筆錄遭到「污染」,案情將會一路朝錯誤的情節發展下去。

 

協助台中地檢署進行「司法訪談」培訓的趙儀珊在檢閱許多詢訊問光碟後指出,上訴這類提問中「帶有許多自以為是的細節」,其實就隱含「誘導」性質,將加害人在前提上就指向「爸爸」,再透過問話合理這項前提。但多數檢警人員在詢訊問過程中並不自覺。

 

另外趙儀珊也在詢訊問光碟中發現,許多筆錄製作過程,往往是陪同的親屬發言比孩子更多,「明明不是小孩自己說的,但筆錄裡卻會寫『小孩表示......』。」而訊問的同時,親屬也可能透過肢體語言來影響孩子的發言,「像是不時用手觸摸小孩等,都可能影響孩子的回答。」但光看筆錄,卻看不出這些問題。

 

也因為不少筆錄在製作過程中出現「污染」的情形,讓許多被定罪的案件當事人紛紛喊冤。「冤獄平反協會」律師蔡晴羽就發現,性侵案件幾乎是他們接觸到第二多的案件。「像我們遇過一個案子是一位少女蹺家,找回來以後學校輔導老師問她有沒有跟人發生性行為。少女推說曾經被繼父性侵,但社工同時發現,少女本身交友關係有點複雜。」蔡晴羽說,類似這種只有雙方說詞,可能的性侵時間點又已距今很遠,加上少女有男朋友,無法從生理檢查上判斷是否被性侵的個案,法官唯一能判斷的只剩下證詞,如何判,也只能憑法官心證。「像這案子一審無罪,二審判10年。」前後落差極大。

 

蔡晴羽也有遇過個案是當年的被害人如今回頭喊冤,認為自己當初是被母親誘導,才說出父親有性侵的行為。「但當事人去自首說當年那是偽證,法院卻不採納,覺得你現在這樣講是因為同情爸爸。」蔡晴羽嘆了口氣說,如今爸爸早已入監執行,而究竟有沒有性侵,這真相也難以還原了。

 

目前法院遇上有疑義的案子時,會囑託趙儀珊協助鑑定詢訊問光碟,判別筆錄的真實程度有多寡。另外民間團體也透過司法心理學來分析個案的證詞,企圖為喊冤的當事人找到一線生機。

 

至於為什麼出現「誘導」提問?趙儀珊解釋,發生的原因有很多,「有時候小孩說出一句奇怪的話,媽媽或其他家人聽到後會很緊張,急着想要找出一套合理的解釋,同時也在詢問孩子的過程中,加入太多細節,繪聲繪影的塑造出一個故事。」當故事形成後,後續的調查可能就順着這套故事脈絡進行,同時在詢訊問的檢警心中,也已悄悄認定了犯人是誰,這時的提問,就會摻雜許多「誘導」。

 

當檢察官改變詢訊問方式後,即便詢訊問時間與過去進行筆錄的時間差不多,「但你會發現,小孩可以給你的資訊豐富很多,也比較能讓小孩說出事件的細節與全貌。」李翠玲表示。

 

另一方面兒童對於環境壓力相對敏感,當他們意識到空間裏的權力關係時,很容易屈從於這樣的關係。目前正協助冤獄平反協會處理一樁性侵害冤錯案的黃致豪律師舉例,當他刻意以錯誤訊息詢問小孩,例如:「我們剛看到的是黃色布偶裝的人,對不對?」但事實上明明是「紫色恐龍裝」,可是孩童卻會屈從於有權力的那一方,選擇回答:「對啊!」同時回過頭修正自己的記憶,再向第三人覆述時,說出:「我們剛剛看到一個穿黃色布偶裝的人」。

 

或者檢警不斷重複同一個問題時,孩童容易以為他一開始的答案「是錯的」,而傾向調整成對方「想要的答案」,因此當檢警問「爸爸有沒有摸你?」,重複問了五、六次後,孩童的答案會從「沒有」變成「有」。

 

另外當家庭中的成員可能因為爭奪撫養權,或者成員關係出問題時,兒童便有可能「被教導」說出某種性侵的情節。「像我遇過一個案子,小孩指稱奶奶和爸爸對他性侵。後來才發現,是因為母親覺得奶奶和爸爸對她不好,所以在詢問的過程中,刻意導向奶奶和爸爸是加害者。」李翠玲說道。

 

司法不只要能「找到人」,還得「找對人」。如何「找對人」,仰賴偵辦過程中的科學專業協助。台中地檢署在經過「司法訪談」培訓後,漸漸學會在詢訊問之初先和當事人建立關係,並使用「開放式」問題詢問。「例如小孩說『有人摸我』,那我們就會順着他的話繼續問:『可以跟我說摸哪邊嗎?』」李翠玲說,當檢察官改變詢訊問方式後,即便詢訊問時間與過去進行筆錄的時間差不多,「但你會發現,小孩可以給你的資訊豐富很多,也比較能讓小孩說出事件的細節與全貌。」

 

擔任檢察官17年的李翠玲分享,詢問技巧的改進,讓過去頂多只能掌握「事發狀況」的筆錄內容,如今可以呈現出更多事實,「像我之前遇到一個案子,當事人透露姊姊也有被性侵,但姊姊一直不願說,再改善詢問方式後,姊姊終於吐露真相。」

 

不只是辦案,更是處理人

 

另一方面,這幾年社政與警政的合作,也逐步改善兒少性侵案件的偵辦審理過程。「像檢警不會去深入瞭解一個家庭的狀況,但是社工會,社工的責任是要找出這個家裡的祕密,釐清隱藏在家庭裏的關係問題。現在法院開始會重視這一塊,也會找社工去協助。」小琪說道。

 

尤其發生兒少性侵案件的,大多數會是「高風險家庭」,本身就存在着許多困境亟需援助,「『司法』只是性侵案件處置中的一部分,後面還有一大塊是被害人怎麼回到正常生活、怎麼回到一個正常的家。而這些部分,不是司法有能力介入的。」

 

而司法鞭長莫及之處,正是社政得要遞補上的地方,隨着社工逐步協助修補家內成員的關係,降低家庭風險,才能真正化解受害者在家內受到的傷害。「我曾經遇過一個個案,小女生被媽媽同居人性侵。一開始媽媽不相信女孩說的話,經過我們介入協助,媽媽才慢慢願意相信。之後我們建議母女兩人做家庭諮詢,改善兩人關係。因為小女生很需要母親的情感支持,而母女關係,正是他們家庭裏的核心問題。」小琪說道。

 

意識到兒少性侵案件,還牽涉了家庭成員錯綜複雜的關係後,「現在我們檢察官訊問時,也得注意孩子不願說出真相,是否背後有什麼原因,像是爸爸可能是家裏經濟支柱,不能讓爸爸被抓去關;或是媽媽有憂鬱症,孩子擔心說出真相媽媽無法承受。」李翠玲說,當詢訊問的內容呈現越多細節,檢警也慢慢發覺自己不只是「辦案」,而是在處理「人」;不只是緝拿真凶,還得學會連結資源,去改善一個「人」的生活。

 

「即使有經過『司法訪談』培訓,但實際經驗還是很重要,如果人力一直輪調,每次接手的都是新進女警,筆錄品質還是難以維持。」李翠玲表示。

 

台灣去年底將「司法訪談」機制納入,重視司法心理學在訴訟程序中的功用,藉此回頭改善詢訊問技巧,企圖讓真相更有機會被說出。

 

談起這兩年推動「司法訪談」培訓,李翠玲的語調變得緩慢柔和。「一個好的訴訟過程,真的可以改變一個人的生活。我們之前有個個案,兩姊妹被父親性侵,每天晚上姊妹倆人都不敢睡覺,怕父親又進房對她們做些甚麼。兩個孩子只敢在課堂上睡,因為那是她們唯一能安心睡著的時刻。」

 

後來學校老師相當敏銳,察覺孩子整天在課堂睡覺,似乎有異狀。經過通報後才發現有家內性侵的問題。為了協助兩姐妹重新回到正常生活軌道,社工找到之前離家的媽媽,同時為母女三人申請輔助金,協助她們做點小生意。「兩姐妹在情感與經濟上獲得資源,漸漸覺得自己的人生似乎變得有各種可能。」

 

「但我現在擔心的是人力問題。」對於修法,趙儀珊一則以喜一則以憂,目前台灣司法心理學領域的人才並不多,修法後1年要正式上路,大批的司法人員是否能得到完整的培訓,還是個問題。

 

第一線婦幼隊的女警人力,同樣也會因為職務調動而難以讓經驗延續,「即使有經過『司法訪談』培訓,但實際經驗還是很重要,如果人力一直輪調,每次接手的都是新進女警,筆錄品質還是難以維持。」李翠玲也同樣透露出對於人力資源的憂慮。如何讓人力資源補足,成為下一階段的考驗。

 

20年來,司法與社政共同編織著安全網,讓它更加綿長。但如今還需要更多資源投注,這張網才足以承接墜落的人們。更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傷痛過後,回到一個安全的地方,安心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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