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刺死前妻又擄走6歲長女燒炭自殺的桃園市民李宏基,昨(28日)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成為第43號死囚,也是蔡英文當選總統以來第一起判死定讞的案子。
李宏基曾多次對妻女動粗,讓李妻聲請保護令禁止他靠近,而幾年前李宏基也因為企圖抱走2名幼女一起自殺報復太太,而依違反保護令而被判刑11月入監服刑。
期間經過李宏基不滿太太訴請離婚勝訴又取得2名女兒的監護權,使他萌生報復念頭,沒想到他在2014年將念頭付諸實行,先是當眾持刀刺死李妻,再帶著長女在車內燒炭,最後長女送醫搶救仍不治,而李宏基卻幸運獲救。
李宏基原本一審逃過死刑,但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開庭時,他卻揚言要與前妻娘家的恩怨「不死不休」,若出獄將復仇,根據《聯合新聞網》,法官問李:「孩子人生為何那麼早就結束在你手裡?」李竟然說,對結果還不滿意、「小女兒還沒死」,所以法官認為他殺妻殺女後毫無悔意,改判死刑。這是今年以來,繼鄭捷之後,最高法院再次判死刑。
最高法院宣判死刑後,罕見地公開了判決理由,強調了社會中一些錯誤觀念,以及司法的審慎處理。
1.少數國人有「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在我國,死刑尚未立法廢除前,司法只能審慎處遇。
2.兒童應是獨立個體,非父母資產,不論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律都予以特別保護,父母有撫養的義務,但無侵害的權利。
3.殺害兒童,客觀上非但欺負弱小,尤其剝奪兒童平順長大成人的機會,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足以該當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種。
4.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審酌之事項,但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仍難解免死刑應報。
5.行為人若自知死罪難逃,主動求死,則法院判死,足當「死者與我皆無憾焉」。
6.本件合議庭全員思量再三,咸認李宏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被害兒童延醫近2月死亡,情節至重,事證明確,無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