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皓揚想再殺貓!呂秋遠:不修法只能哭
楊宏彥
2016-08-12 15:00

翻攝自https://goo.gl/hBOIor

 

虐待動物的刑責過輕,不修法你只能哭!

 

24歲的台大化工系澳門僑生陳皓揚,日前虐殺了「大橘子」,本月2日又爆拳打死動物誌餐廳長期餵養的流浪貓「斑斑」。他騎YouBike要把貓屍運到新店溪丟棄時,還面帶笑容。6日他投案,說殺大橘子後本來只要繳罰金,但被動保團體窮追猛打才被起訴,因此殺貓洩憤、報復。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媒體打電話給他時他說很忙、沒空,要接很多電話,並拜託記者「別製造外面太多憤怒」。他向警方供稱,說他當時想抓貓來逗但被貓攻擊,才失手殺掉斑斑。但警方調查監視器畫面,發現他一開始就在餐廳外徘徊,還翻牆找貓,證詞根本胡扯。8分鐘後他想抓附近另一隻貓「小黑白」,疑似因小黑白較怕生沒抓到。警方問他是否打算再殺一隻貓,他低頭不語。這是國內第一起虐死貓的累犯案例。

 

陳皓揚雖然口口聲聲說他想洩憤、報復,但從他殺貓後面露笑容這點來看,除了情緒失控外,他應是喜歡用暴力掌控小動物生死的快樂犯,簡言之就是「殺貓會讓他很爽」。這種犯罪心理真的不是台大校方輔導一下就能解決的,這種心態和霸凌、家暴類似,要持續對弱者施加暴力來滿足自己。他兒時可能受到家暴、虐待或父母長期忽視,留下陰影,才會想殺貓尋求快感,必須接受專業的心理治療。

 

根據《動物保護法》,傷害動物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罰鍰1.5萬到7.5萬。即使陳皓揚是累犯,最重也是判1年,頂多這次真的要被抓去關,不能只繳罰鍰。偷竊動物(視動物為他人財產)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殺動物棄屍則犯毀損罪,最重判2年。台灣的法律很奇特,偷貓去養最重可判5年,抓無飼主的流浪貓去殺頂多判2年。

 

律師呂秋遠在臉書上發文指出,陳皓揚殺大橘子的案子,檢察官原本以「聲請簡易判決」的方式處理,只要被告認罪、無前科、犯罪事實明確,就不用開庭,直接易科罰金。但台大法籍女老師王嫻如等人一直努力,向法官陳情,說明本案的特殊性,希望法官了解陳皓揚到底有無悔意和犯罪動機,最後法官決定開庭。否則殺貓原則上只要繳錢就好了。呂秋遠說「陳皓揚如果對我家的貓動手,我會怎麼做?嗯,我會哭」,呼籲法律再不調整,我們就只能掉眼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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