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者的權益不顧,哪有公平判決?
郭丹穎
2015-07-21 09:15

昨天台北捷運中山站發生隨機砍人事件,嫌犯被送至警局後,警方在30分鐘後對媒體說明嫌犯的基本資料和動機,這時女律師李晏榕路過派出所,質疑為何還沒做筆錄,警方就可以提供訊息給媒體?這段言論引起網友討論。

 

李晏榕表示「社會大眾、媒體、被害人、被告的權益應該都被保障,三方的權益也要公平互信」不過警方顯然沒有告知被告可以請求律師陪同,並且拒絕夜間訊問,才有辦法取得要提供給媒體的資訊。

 

根據刑事訴訟法,不管是嫌疑犯或現行犯,被帶到警局的被告在接受訊問前,應該要被告知他的犯罪嫌移、罪名、可以保持緘默、可以選任辯護人等。而且當被告選任辯護人之後就應該停止訊問。

 

而夜間訊問的規定,是指警方不能在晚上詢問嫌犯,除非獲得嫌犯同意,或者有檢察官或法官許可等。晚上也明確定義是「日出前,日沒後」。

 

如果警方的訊問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取得的證據可能會被當作非法取得,訴訟進行時可能不被採用。

 

這位砍傷民眾的兇嫌固然是現行犯,但台灣是個法治國家,在各方的權益都受到保障之下,才有可能確保最後有公平的判決。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