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STO監管體系在混沌中,已呈現出相對明朗的態勢
孫江濤 / 何渝婷編譯
2018-11-06 10:53

一、從美國發軔的STO監管,已經逐步引發了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跟進,全球監管體系在混沌中已經呈現出相對明朗的態勢。

 

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即證券型通證發行,目的是為了在合法合規的監管下,進行具有證券性質的通證發行。因此發行的證券型通證,通常具有傳統證券的屬性,如利潤分配、股利分配、投票權、資產抵押擔保債券等,發行的形式為非公開募集和公開募集。

 

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開始,到前幾天香港證監會發佈相關規定,越來越多國家出台的專項政策或相關說法表明,Security Token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中,並明確為證券體系的一部分,已是大勢所趨。我們看幾個典型國家的案例:

 

美國——所有融資類金融活動都在SEC管轄內,項⽬如果想融資,一般有兩種選擇,一是在SEC註冊然後融資;二是不註冊,但是在監管下進行融資。

 

目前,在美國發行證券型通證最可行的方法是第二種,利用監管法案列出的豁免進行法律合規。因此,STO的核⼼是要符合SEC的監管要求。這裡幾個核⼼概念是:1、合格投資人、2、KYC和AML(瞭解你的客戶與反洗錢調查)、3、資訊披露、4、投資人鎖定期限。

 

對應這些監管要求的主要有3項豁免:Regulation D、Regulation S、Regulation A+。

 

其中,Regulation D是針對私募融資的法規,Regulation S是針對美國企業面向海外投資人的法規,如果能通過這兩個豁免,融資就不需要和SEC註冊;Regulation A+相當於一個⼩IPO,需要2年經營業績的審計,且花費比較高。可以說,作為當今最為強大且金融證券體系最為完備的國家,儘管這些豁免條款當初並不是為了STO而準備的,但美國對STO的闡述最為詳盡,其現行監管政策基本滿足了STO在相當一段時間內的多層次需求。

 

歐洲——歐洲對STO監管政策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政策,另一個是主權國家本身的金融監管政策。

 

歐盟層面:歐盟主要的監管部門,一個是ESMA(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另一個是ECB(歐洲央行),ECB主管整個歐洲的貨幣政策和商業銀行相關條例。

 

目前,歐盟層面對於STO沒有特別的負面態度,只要求符合相應的證券監管條例。ESMA在去年底以及今年初也提出在歐洲發行代幣(沒有具體提示是ICO還是STO)必須滿足相關法律條例。

 

歐洲的監管政策相比美國沒有那麼細緻,但是卻相對更加寬容和開放,尤其是馬爾他、直布羅陀等小國,在開放性方面更是走在前列,成為各個項目登陸歐洲的首選之地。

 

新加坡、香港——新加坡沒有出台專門針對STO本身的監管政策,對此的監管依據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2017年11月發佈的《數位Token發行指南》,在MAS看來,如果Token屬於資本市場產品,那麼此類Token的發售/發行將可能會受到MAS的監管。

 

作為世界三大金融中心的香港,其證監會(SFC)於11月1日在官網發佈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整體來看,香港證監會正在將符合要求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放入監管「沙盒」,進行為期至少一年的觀察,用以探索是否適宜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作出規管。

 

本文為金色財經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STO——監管不只是達摩克利斯之劍更是爆發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