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在司法界,刑法227條要不要廢除,已被熱烈討論,有人同意也有人反對。簡單的說,這項法條是與16歲青少年性交都算有罪,不論是否兩情相悅。大家也常在電視新聞看到吧?一名成年人在與青少年性交後被判刑。
刑法227條提到,「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懂了嗎,大家爭執的重點就在於:這一條廢除的話,16歲以下的青少年如果發生性關係,都是可以的。大家都知道的青少年性關係視為性侵一事,未來可能會走入歷史。
在上次同志大遊行時,就有團體直呼廢除刑法227條。支持者認為,學子應該在有相當的性成熟與充足性知識前提下,擁有身體自主權。將所有16歲以下青少年的性行為視為性侵,在羞於談性的台灣社會,可能使得性愛變得更見不得光。至於有人擔心台灣變戀童天堂,性侵案增加,有輔導老師則認為這有性侵法條保障,但這條法律將真心相愛的兩人中年紀超過16歲的人治罪,只顯示法條簡陋。
反對者認為,刑法227條是為了保護未成年者,因太早的性行為危害青少年健康,避免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前就發生性行為;現階段貿然廢除,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可能失去處罰依據,更嚴重者,台灣將成為戀童癖者的天堂。
兩者都認為,需要更多的性保護配套措施,以及完善的性教育。這件事尚在討論時,就發生了21歲男性與12歲女性發生性關係的新聞。當時少女為男子求情,指稱是兩情相悅,而男子則說不知道她才12歲。檢方以妨害性自主起訴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