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常有老闆為省遣散費,用小手段逼迫員工離職的狀況,相信很多人遇過。《自由時報》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往後雇主在調動勞工時不得違反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同時增訂16歲至18歲的勞工比照童工,不可從事有危險性的工作。
另外,為了防範企業間挖角競爭,尤其在高科技業界,雇主常要員工簽訂競業條款,許多公司濫用競業條款,曾發生過科技業的基層清潔工簽了競業條款,使得2年內都無法到其他公司做清潔,但他接觸的清潔工作可能與企業的營業機密完全不相關。因此,勞動部在10月已發佈離職後競業條款行政指導,這次提升到勞基法層級。
不過鄉民只說,希望能落實,不然修法也只是徒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