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時,一位名叫門多薩(George Mendonça)的海軍士兵在紐約時報廣場聽到日本宣佈投降的廣播後,抱住他身邊的女護士葛芮塔.佛瑞曼(Greta Friedman)親吻,這個畫面剛好被附近的攝影師捕捉,並披露在報紙上,成為慶祝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經典照片 ─ 時報廣場的勝利之吻(V-J Day in Times Square)。
(紐約時報廣場的勝利之吻)
是勝利之吻還是性騷擾之吻?
近日勝利之吻的女主角在本月8日因肺炎過世,再度引起話題,某些人認為所謂的勝利之吻根本就是典型的公然性騷擾。事實上那位美國大頭兵當時早已有個女朋友,會親佛瑞曼單純只是一時歡欣。現在如此重視女權與性自主的時代,這種強吻行為絕對會引來眾怒。而根據《風傳媒》,佛瑞曼在2005年受訪時表示,「我突然就被他抓住,感覺比較像是慶祝而非接吻。」
固然這種隨意擁吻的行為不可取,但門多薩的性騷擾罪名是不成立的,因為佛瑞曼雖然感到不舒服,卻不介意,不將強迫之吻視為性騷擾。而性騷擾是告訴乃論罪,當事人如果不提告所有事情都船過了無痕。
(圖片取自維基百科)
性騷擾是很晚才出現的名詞
性騷擾意指以帶有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或強迫受害者配合,引起對方的不悅。性騷擾不分性別,男性和女性都能控訴別人性騷擾。
雖然性騷擾的概念在某些文化中早已有類似的指稱,如中文的非禮,但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這個現代通用的術語晚至上世紀70年代才確立。性騷擾不僅會造成性方面的傷害,也會造成種族的騷擾,而這些狀況最常出現在職場。
根據《維基百科》,性騷擾一詞可能是一群活動家特意創發的。在1975年某天,有八個人坐在辦公室裡想著各種詞彙來形容,如「性恐赫」、「性脅迫」等等,最後有人想到「性騷擾」,那個瞬間,大家一致同意,就選定了。
台灣的性騷擾防治法
台灣在2005年才訂定《性騷擾防治法》,受性騷擾者可向公司、學校、政府機關投訴,而若對投訴受理的結果不滿意可30日內提出再申訴。
與性騷擾相近的罪名還有「強制猥褻罪」,意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刺激或滿足加害人的性慾。」強制猥褻並不包含任何性交行為,若有,就是強制性交罪,刑罰更重。
性騷擾罪是告訴乃論罪,要受害者提告才能立案,而強制猥褻罪是公訴罪,只要罪狀被揭發檢察官就能提起告訴,毋須詢問當事人意見。性騷擾因為定義曖昧,所以採告訴乃論罪,但也有其弊害,因為在職場性騷擾的案例中,下屬為了保住工作對於上司只能隱忍,不敢提告,那性騷擾防治法就徒具空文。
這是制定法律上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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