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選舉亮票無罪 只有民眾亮票有罪?
呂姿穎
2015-09-01 22:21

最高法院1日下午最新決議指出,縣市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2010年,高雄市議長選舉判決無罪,與臺中市議長選舉亮票的判決不符,因此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希望能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也決議,日後若再發生議會議長選舉亮票,各法院均將做無罪判決。

 

不得亮票的限制範圍

 

最高法院依罪刑法定主義,認為現行法規所規定不得亮票的限制,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等3種,但民意代表內部選舉則不在處罰範圍內。《刑法》當中並未規定,正副議長選舉亮票屬違法行為,因此認定議員亮票不違法。

 

偵辦中的其他亮票案

 

雖然最高法院在民國90年,認為議員亮票違反刑法第132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對臺中市議長選舉中,議員亮票的行為判決有罪。但依據這次最高法院的決議,目前正在偵辦的全臺九件亮票案,很有可能也會以行政簽結。

 

據《中央社》報導,這次非常上訴的主角-高雄市議長康裕成表示,這項決議有助於未來各縣市正、副議長選舉時,擺脫黑金的不法干擾,落實責任政治與政黨政治的民主制度。未來議員在正、副議長選舉時的亮票行為,為的就是向選民交待「我這票是投給誰」,也向所屬政黨交代「我這票是否遵循黨的決議」。

 

希望這樣的判決,能夠讓臺灣社會長久以來根深蒂固的賄選風氣與文化,與黨意凌駕一切的兩個極端,取得中間的平衡點。

 

圖片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