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和平方式」處理兩岸問題?
專欄作家曹興誠
2016-08-22 15:05

本人8月18日在中國時報A10版發表 : 「兩岸和平需程序正義」一文;希望拋磚引玉,引起有意義、有深度的探討。可是21日看到倪永杰與王貞威兩位先生的回應,頗為失望,感覺倪、王兩位並沒有看懂我的文章。

 

大陸『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指出 :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我文章的內容,就是依據此條款的規定,探討實現統一的「和平方式」。

 

反分裂國家法制訂於2005年,至今已逾十年。這期間我一直很留意,看是否有大陸學者嘗試定義此「和平方式」並探討其可行性 ? 可惜至今只見我一個已經退休的企業家,本著佛教徒的慈悲在關懷這件事。這反映出,大家都忽略了『反分裂國家法』對和平的重視,未免讓人憂心。

 

許多人認為,大陸統一台灣的障礙在美國;只要美國不再干預兩岸事務,或解放軍實力可以阻絕美軍的介入,台灣即可手到擒來。但兵臨城下威脅台灣百姓投降,雖可完成統一,卻不能說是「和平方式」。

 

在今日文明社會,任何對他人的脅迫行為,皆不適宜,也與「和平」的定義不符。世界各國的刑法,都不允許對他人的脅迫與暴力。可能的例外,是回教的律法,它規定在復仇與平亂的狀況下,允許暴力及殺人行為;因此回教社會經常陷入戰爭與暴亂。

 

 

或許有人以為,兩岸問題是主權問題,不受一般刑法概念的束縛,因此大陸可以把台灣反對統一的人視為國家敵人,加以消滅,而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在此必須提醒,這種主權大於人權的想法已經不符合21世紀的國際規範。

 

1994年,非洲盧旺達 (Rwanda) 發生大屠殺事件,胡圖 (Hutu) 族人在100天內殺戮了80到100萬圖西 (Tutsi) 族人和政治異議人士,並迫使200萬人流亡國外。這個悲慘的事件促使聯合國開始檢討,當某國人權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其國家主權是否仍然不可侵犯。2005年9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所有會員國應該負責保障其國民不受大屠殺、戰爭罪行、族群滅絕和反人道罪的侵害。如果一個國家無能或無心保障其國民,讓其國民人權受到大規模、有系統的侵害時,國際社會可以在安理會的同意下,合作採取即時、有效的行動介入干預,而不虞侵犯其主權。

 

大陸身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聯合國此項決議較一般國家更有維護的義務。因此,如果不能爭取台灣百姓同意來達成和平統一,卻以武力侵台,迫害台灣的異議人士,可能對中國的國際信譽和形象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其負面影響之深遠,絕非取得台灣區區一島可以彌補。所以主權問題不宜無限上綱到人權之上,否則恐怕得不償失。

 

本人所提出的和平統一方案,大致上是建議大陸提出具足夠吸引力的條件,然後利用台灣已經駕輕就熟的民主程序,來爭取台灣民眾的認同,完成和平統一。有人可能對方案中出現的「程序正義」與「公民投票」等詞句感到疑慮,那不用這些名詞亦無妨。重點在於,大陸應該努力爭取台灣民意的支持,如此才能以和平方式完成兩岸統一,才符合『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

 

我的方案並不主張台灣主動辦理統一或獨立公投。我只建議當大陸提出統一條件時,台灣被動來辦理公投,讓台灣百姓決定是否同意依大陸給予的條件完成統一。倪、王兩位先生批評我在推動公投,顛倒了我的手段與目的,誤會很大。

 

關於統一公投,倪、王兩位主張應由13億人來參與投票,而非僅由台灣2300萬人投票。我文章中已經說明,讓台灣辦理公民投票的目的,是讓台灣百姓有機會表達其意願,進而同意完成和平統一。如果13億人也來參與投票,台灣人的意願如何能夠表達呢 ?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反分裂國家法』中並無「九二共識」這個名詞。這是馬英九先生為了選舉,發明出的文字遊戲,意圖以「一中」來敷衍大陸,以「各表」來敷衍台灣民眾。現在這個無中生有的「九二共識」,讓兩岸關係陷入了泥沼。兩岸此時應該跳脫「九二共識」的爭議,思考何為兩岸統一的「和平方式」,並以此重建兩岸和平友善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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