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毒品不是你的就沒你的事了!最新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將有「連帶處分」,店內如果被查獲顧客持有毒品,而營業場所沒有主動通報警方,將會受罰。
毒品問題嚴重,為了消弭營業場所內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並且杜絕毒品流竄,行政院院會昨日(9號)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特定營業場所,若在店內查獲有顧客持毒等,營業場所負責人未主動通報警方,最高可罰新台幣200萬元,情節嚴重者可勒令停業一年半或廢止營業,全案仍需送立法院審查。
「毒品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特定營業場所如八大行業負責人需要執行的防治措施,包括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備置從業人員名冊等措施,並增訂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如果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負責人100萬元罰緩;若是發現有顧客持毒等情況,最高可對負責人處200萬元罰緩,若業者主動通報警方,則可不用受到處分。
特定營業場所包括夜店、汽車旅館、酒店等地,法務部將會和相關部門會商後制定相關細節。而通過的條例中也新增了法務部為了推動毒品防治業務,可設置基金拓展反毒經費來源。
(首圖為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