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le的看法:解讀美國監管機構的最新訊號
Medium / 譯者:Jason / 何渝婷編譯
2019-06-03 09:59

知名加密公司Circle,對美國金融監管機構最近發出的訊號進行了解讀,他們認為這些新舉措給加密資產行業創造了一個非常不確定的環境,也讓Circle及其客戶和整個社群感到非常沮喪。

 

對於Circle來說,一個明確的、前瞻性的加密監管框架的核心,應該是將數位貨幣代表為一種全新的金融工具,而不是被簡單地歸類為證券、商品或是貨幣。如果按照背景和使用情況來看的話,許多數位資產其實同時佔據了多個分類,比如你可以想像一個為遊戲創建的代幣,最初的代幣銷售可以用於資助遊戲開發,之後可以將該代幣作為遊戲中的獎勵(實用品)分發給玩家用戶,也可以在加密貨幣交易所(和商品一樣)進行交易,還可以在線上(像貨幣一樣)購買虛擬商品,甚至能夠用於賦予項目中代幣持有者投票權(類似於證券)。 

 

我們早就把這種想法告訴了美國、以及世界各地的政策制定者,因為我們非常希望充分發揮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的潛力。此外,我們還不斷敦促立法者不要再用二十世紀的法律,來監管二十一世紀的技術。舉個例子,決定加密資產是否可以作為證券進行監管的主要判斷依據,竟然是1946年美國最高法院制定的「Howey 測試」。

 

由於法律努力追趕創新,Circle其實一直在密切關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否會推出最新的指導方針。在過去幾年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透過演講、執法行動以及分析關於什麽樣的加密資產會被定義為證券,向加密社群發出了訊號。如果加密資產被視為證券,則意味著它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註冊,其背後的團隊也必須遵守廣泛的監管義務。需要注意的是,一個錯誤監管政策所造成的後果,可能對組織及其官員和員工造成嚴重的財務和法律後果。

 

直到現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針對加密資產的主要監管指導意見,仍然基於該機構企業金融總監威廉·欣曼(William Hinman),於2018年6月發表的一次演講中所提及的舉措。在那次演講中,威廉·欣曼表示一個合理的去中心化網路,可能不會再被認定為證券:「如果代幣或加密貨幣運作所依賴的網路足夠去中心化——購買者不再寄希望於某個人(產業領袖)或是某個組織進行必要的管理或其他努力,就意味著這些資產並不代表投資合約。」

 

對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這個態度,加密社群的反應其實是非常積極的,因為去中心化是加密和區塊鏈技術的核心。但是最近,情況又發生了變化。今年四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又發布了一個題為《投資合約》(Investment Contract)的數位資產分析框架文件。

 

對於Circle旗下Poloniex交易所的美國客戶來說,這個框架對他們在某些加密資產的交易過程中給與了沈重打擊。儘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能認為,他們只是對現有法律進行澄清,但是Circle認為這個框架,會給美國加密社群帶來很多巨大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該框架削弱了威廉·欣曼此前所表達的觀點,即充分去中心化的加密資產不會被認定為證券

 

2、該框架引入了一個概念,即如果某個數位資產在二級市場交易(比如在Poloniex等交易所上架交易),可能會表明該數位資產是一種證券

 

3、該框架假設美國最高法院的「Howey 測試」,其前兩個分支(可以幫助表明數位資產不是證券)總是適用於數位資產

 

4、該框架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採取執法行動,提供更廣泛的途徑

 

下面,讓我們詳細分析一下這幾個方面對加密產業產生的影響。

 

降低去中心化的力量不利於加密貨幣交易所

 

之前威廉·欣曼所傳達的主要觀點,就是區塊鏈網路及其原生資產如果能夠變得「足夠去中心化」,就不會被認定為投資合約。下放決策權——比如制定社群治理標準,被認為是一個重要因素,也會對判斷加密資產是否被認定為證券產生重大影響。如果一個項目是由社群管理,而不是被某個人或某個組織管理,那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不太可能對其採取行動。

 

然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最近擬議的框架,卻引入了一個所謂「主動參與者」(Active Participant)的全新概念,他們暗示將考慮一個全新的網路參與者(而不僅僅是發起方),來推翻之前以去中心化為重心的監管理念。具體來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指導方針中表示:「當加密項目發起方、贊助方、或是其他第三方和第三方附屬團體(每一個都是活躍參與者),提供影響項目成功的基本管理工作時,投資者合理地期望從這些措施中獲得受益,那麼這個測試分支就滿足被監管的條件。」

 

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新指導方針裡,提到了 「第三方附屬團體」的定義,包括礦池、驗證器、開發人員、儲存庫維護人員、及其社群之前指示去中心化的架構。出於這個原因,該指南也算是對基於去中心化的資產提供了一點點安慰,並且一個諸如「第二十二條軍規」的監管措施,基於在社群成員之間分配決策和激勵代理的良好信念,實際上很可能將新生網路置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內,因為只要這麽做,就相當於創建了一個「第三方附屬團體」。

 

透過這種方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框架更像是在把一池子水搞渾濁,而不是想辦法把池水清理乾淨。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打算回滾去中心化的概念,那麼就應該重新考慮「活躍參與者」定義的廣度。

 

「Howey 測試」的兩個分支,不予考慮了

 

「Howey 測試」列出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用來確定某個項目是否為投資合約、以及是否為受監管證券的標準。

 

「Howey 測試」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投資者投入資金或等值品

 

2、投入被放置在一個合營企業(common enterprise)、一個項目或資金池中

 

3、具有合理的利潤預期

 

4、獲利完全依賴於發起方或第三方的努力和經營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框架認為,上述四點中的前兩點幾乎能夠一直適用於數位資產,以致於他們甚至不必考慮這兩點。不過,這兩點並不總是適用於加密資產,因為這兩點其實只能證明項目不是投資合約。而對於其他一些項目,代表持有人可能不會貢獻資金,或是以其他形式為項目做貢獻,因此無法搞清楚是否存在資金投入。

 

同樣地,當法院採用「Howey 測試」的時候,所謂「合營企業」會轉向橫向共性和縱向共性,前者從廣義上來說是匯集投資者的資金,而後者通常依賴於發起方的專業知識。然而,許多加密項目並沒有這些關鍵要素,但即便如此,似乎並沒有影響美國證券交易所,在新框架中闡明他們需要考慮的因素。

 

執法沒有安全港

 

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框架中,列出了與評估數位資產是否為證券有關的25個特徵和考慮因素,但在其應用中沒有給予任何權重。這些因素包括數位資產是否存在於二級市場,甚至是否正在考慮登陸二級市場等。不過如此多的因素沒有明確的權重,使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更容易確定數位資產是否應該被認定為證券進行監管。

 

另一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框架中有11個因素集中在功能性上,這些功能與提供和銷售加密資產有關,因此不是證券。但是,這11個因素中沒有一個屬於決定性因素,實際上這25個因素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用於支持加密資產是證券,但11個因素中沒有一個是能夠證明資產不是正確的必然證明。

 

透過創建這種多因素測試——其中任何一項都可以用來證明資產是一種證券——事實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已經擴大了採取行動的能力。由於每個項目都可能觸發其中一個因素,因此沒有加密項目——也沒有(決定列出項目代幣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可以依靠這個指導方針來降低執行風險。那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這麼做,會有哪些後果呢?首先創新會有所降溫,其次加密項目開始逐步朝司法管轄靠攏並提供更高的監管清晰度——這兩項對美國加密公司來說都是不利的。

 

推動變革並向前發展

 

Circle堅信美國國會必須透過法律,來抓住加密和區塊鏈技術給企業創新帶來的難得機遇,如果沒有根本性的變化,美國勢必會落後於世界各地的技術專家和企業家繼續創新。多年以來,Circle一直在美國和其他國家,以多種形式積極倡導加密和區塊鏈技術,並向全球決策者介紹為什麽數位資產可以代表一種全新的金融工具。

 

Circle與監管機構、以及行政部門和國會成員獨立會面,敦促他們提供清晰、前瞻性的監管框架,使數位資產和分散金融產業能夠在美國創新和蓬勃發展。Circle還透過與華盛頓特區的區塊鏈協會、產業合作夥伴和其他人合作,旨在建構一個信任、透明、安全且創新的分散式技術和服務。

 

目前,Circle及其產業合作夥伴,正在推動美國國會兩黨立法者通過《代幣分類法案》(Token Taxonomy Act),該法案會將數位代幣排除再證券定義之外。Circle表示將會繼續推動國會議員及其工作人員,敦促他們予以支持。

 

不過在美國政府通過新法律之前,Circle將繼續在現有監管框架內盡力推動業務發展。需要說明的是,Circle認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指導意見並非一成不變的,同時還會參與如何解釋現有指導方針的相關辯論。對於當前指導方針所帶來的後果,Circle公司感到非常沮喪,而這種情緒其實也是整個加密社群所共有的。Circle也認識到由於缺乏明確的監管,其他公司可能會從現有的指導方針中得出不同的結論,這樣反而進一步證明,監管不確定性正在讓整個產業陷入混淆,並損害創新。

 

但是,我們也有充分理由樂觀地認為變革將會到來。正如知名作家威廉·吉布森所說的那樣:「未來已來,只是尚未流行。」

 

儘管面臨很多挑戰,但不少加密項目和公司仍在繼續推進新技術和商業模式,瑞士、法國、新加坡和百慕達等國家,已經實施了第一代具有前瞻性的數位資產和首次代幣發行(ICO)法律,這些法律涵蓋了證券型代幣和實用型代幣。現在,我們需要在美國採取類似周全且有效的政策,使全世界技術人員都能夠發揮創造力,監管機構需要制定針對在公有鏈上發布加密資產的法律法規,而不是再去編寫一些針對傳統證券的古老條文了。

 

本文為金色財經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 Circle的看法:解讀美國監管機構的最新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