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情慾自主,你同意「通姦除罪化」嗎?
何渝婷
2016-12-15 15:30

「通姦除罪化」的議題一向備受爭議,南韓憲法法庭在去年就裁定通姦罪法條違憲,完成南韓的通姦除罪化,而今年十月「大法官人事案」時也有多位新任大法官力挺通姦除罪化。

 

這個月有人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認為通姦這件事,在倫理道德方面的確是顯得道德倫喪,但是在家庭與婚姻關係方面,應該是夫妻兩方的感情問題,法律不應該過於干涉兩方的婚姻生活性自主權。

 

提案者表示,法律的存在只負責建立於承認男女兩者間的婚姻關係,而婚姻關係中,即使夫妻兩方其一有與第三者通姦,也只是夫或妻其個人的人生性自主權,法律不應該去懲戒有婚姻的男或女與第三者的通姦行為,所以提案者認為我國通姦罪應該要除罪化。

 

律師呂秋遠前幾日在臉書上表態,直呼「我贊成通姦除罪化」,並詳列10點要素討論此議題,他認為刑罰不應該介入私人的性生活,況且蒐證衍生很多更糟糕的法律問題;法律對通姦的證據很嚴格,包括要有性器官接合的證據,不只很麻煩,還浪費不少社會資源。

 

呂秋遠也表示,婚姻只是契約,不用想得太過神聖,只要有感情就是一個家,沒感情通通只是「業障重」而已。

 

 

通姦除罪化一直以來遭到強烈反對是因為有些人認為有通姦罪才能保障元配的權益,不過根據婦女團體的長期觀察,發現最後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居多。

 

我國現今刑法第兩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罪形式上看起來似乎是「性別平等」的男女都罰,但是如果從實務操作的面向來看,通姦罪的存在,卻實質造成了懲罰更多女性的效果。

 

有不少支持婚姻除罪化的人認為愛情不能用法律綁住,用通姦罪來限制對方的發展,到最後反而是在懲罰自己,幾年前龍應台也曾在行政院會上說「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道德不該用法律來處罰。

 

根據《東森新聞雲》,大法官詹森林、張瓊文曾在10月人事提名案時贊成「通姦除罪化」,張瓊文表示:「對婚姻不忠貞的另一方,以及想要離開婚姻的一方多是男性,若因法律的介入,反而會讓雙方心中的疙瘩更深,對於子女後續的教養也會形成很大的陰影。」

 

(以上圖片皆為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