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監理規範像「緊箍咒」,法界學界紛紛呼籲應放寬!
何渝婷
2019-07-11 20:36

金管會在六月底公布證券型代幣(STO)的監理規範,除了核定STO為《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也將STO進行分級管理。募資金額超過3000萬元以上,須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募資金額為3000萬元(含)以下,得以豁免申報。

 

針對可豁免申報的案件,其募資對象僅限於「專業投資人」,且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認購限額,為每一STO案不得超過30萬元。

 

另外,金管會也針對STO買賣平台業者擬定3大規範。

 

1. 募集金額在3000萬以下的STO交易平台業者,應申請證券自營商許可證照,申請條件包括「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一億元」以及「營業保證金為一千萬元」。 

 

2. 單一平台受理之STO豁免案件,其所有發行人募資金額「總計不得逾一億元」。且單一平台「受理第一檔STO交易滿一年後」,才能再次受理第二檔STO之發行。

 

3. 在辦理STO移轉及保管業務方面,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及確保交易資料之保存,平台業者應與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簽約,且必須每日傳輸異動資料及餘額明細資料等交易資訊給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備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必須提供投資人查詢STO餘額服務,以協助各投資人確認其STO交易資訊之正確性。 

 

針對STO監理規範,長期關注區塊鏈及虛擬通貨產業發展的立法委員許毓仁,在今天召開「上路前STO體檢公聽會」,匯集產官學專家進行討論。

 

立法委員許毓仁

 

立委許毓仁認為STO監理規範仍過於保守,在投資資格範圍過窄、STO交易方式障礙過多、平台募資管制重重下,區塊鏈的「普惠」精神將無法落實。

 

許毓仁在STO監理規範出爐後曾發文點出,目前有關豁免三千萬以下申報案件之研議規範有三大缺憾。

 

1.將STO的投資資格範圍侷限於專業投資人,且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至少須有三千萬元以上的財力證明)每一個STO投資案只有三十萬元的投資額度。只讓少數人參與市場的方式,相當不利加速資本市場投資與資金流動。

 

2.金管會研議的STO交易方式,是由平台業者擔任自營商,並令自營商依市場狀況自行報價買賣,且僅限於單一平台。採取傳統的議價方式,將難以形成健全的市場。

 

3.發行人僅能透過同一平台進行募資,每一個單一平台受理其所有發行人募資金額總計不能超過一億元,而且一年只能受理一檔STO交易。這樣的管制方式,容易把金融創新的幼苗扼殺在搖籃中,讓STO變得只是小打小鬧。

 

所以許毓仁強調,適度放寬投資資格與投資額度的限制,才能真正活絡STO募資市場。其中包括取消或放寬專業投資人的投資限額、開放投資人可以在多平台進行交易,創造多元的募資平台,才有助於市場競爭。

 

天遠法律事務所律師暨Bitopro法務長劉立恩

 

在金管會公布STO監理規範後,天遠法律事務所律師暨Bitopro法務長劉立恩,在天遠法律事務所官網先後發表了5篇文章,批評該規範根本是「勞民傷財的廢文」。

 

而他也在今天的公聽會上表示,目前STO的監管框架太過嚴格,依照該架構,可能會出現「五個沒有」的發展。

 

  • 沒有幣商能合規成為平台業者
  • 沒有發行人願意進入金額限制過小的市場
  • 沒有外資會進來
  • 沒有可能達到監管
  • 沒有監管標的

 

尚澄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昆洲

 

尚澄法律事務所的蔡昆洲律師指出,加密貨幣的性質主要是跨國性和自由流通性,所以在訂定STO監管架構時,應該要有國際性競爭的思維。如果在洗錢防制和證券詐欺上有風險疑慮,可以考慮以立專法的方式來克服。

 

台灣大學法學院楊岳平

 

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岳平,針對STO監理規範提出三大改善方向。

 

1.對於投資人資格的限制,可參考新加坡首間STO交易所的模式。對國內限制於專業投資人,外國資金部分只要進行KYC(Know your customer)即可,這樣也能達到吸引國際資金的目的。

 

2.金管會將交易方式限訂於議價機制,是為了避免牴觸證交法的規定。許毓仁委員在今年四月提出的「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便可以鬆綁這部分法規給STO帶來的緊箍咒

 

3.針對洗錢防治的考量,台灣的洗錢防制規範已經納入虛擬通貨平台業者,並不需要再另外限定新台幣交易扼殺引入外資的可能。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臧正運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臧正運認為,普惠、跨境與風險是STO監理規範的關鍵要素。他強調:「傳統的證交法是有其邏輯的,但並不代表這個邏輯在面對新技術時不能稍做調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