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抒發情緒為由留嚇人的留言!犯法了
郭丹穎
2015-07-21 18:58

昨天才發生兩起隨機砍人的事件,今天凌晨又有男子在新聞網站上留言說「我也學他在中山捷運站砍人好了」,並且在臉書頁面上傳摺疊刀照片,並留言「今天8:00要去中山捷運站砍人,不會輸給鄭師父!」後來這名男子被警方移送法辦時說,自己本身情緒不穩定、加上想抒發對工作和社會不滿的情緒,才會留下激進的言論,沒有要真的砍人。

 

說是這麼說,但在剛發生這種社會事件的狀況下,任何風吹草動都會引起人們的不安,更何況是這種寫明了要傷害別人的留言。

 

還記得去年的台北捷運鄭捷事件發生後,網路上曾經出現「感謝鄭捷,完成了我多年夢想、板南線給鄭捷,淡水線交給我」的言論嗎?

 

這些相關案件中,警方引用的都是刑法中的妨害秩序罪,因為在言論中恐嚇大眾的生命安全,因此將嫌犯移送法辦。但這些案件也是因為警方收到許多人的舉報,才會進行調查;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言論並不會讓大眾感受到「威脅」,那可能就還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

 

不過從法律面看來,其實刑法的妨害秩序罪、妨害自由罪等都屬於「非告訴乃論」,就算沒有別人提告,檢察官看到了也是可以對你提告的,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由於對言論解釋判定的範圍很寬,因此就算只是跟朋友開玩笑說「殺了你」,還是盡量避免吧。

 

另外,開玩笑也是要挑地點的。例如絕對不能在飛機上開劫機的玩笑!因為這樣的玩笑嚴重影響飛行安全,已經犯了國際公認的刑法,達到「恐嚇公眾安全」的程度,另外也違反《民用航空法》等,無論是被判定為未遂或是預備犯都會有相當嚴重的懲處,千萬不能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