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東森新聞雲報導,北市一名鄭姓騎士吃完燒酒雞回家,被員警攔檢後發現酒測值達0.19,加上是酒測慣犯,員警隨即開處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鄭姓騎士不服向法院提告,聲稱員警埋伏在小吃店外隨機攔截取締違法,經台北地方法院蒐證後認為,鄭姓騎士並未達「已發生危害」或是「客觀合理判斷易產生危險」,員警隨機臨檢的行為有程序上的瑕疵,因此判定他敗訴。
近年酒駕消息頻傳,離譜情境層出不窮,日前才發生彰化縣騎士被取締酒駕時,竟然聚集10餘人助陣,甚至向員警「嗆聲」:「我酒駕撞死是我的事,憑甚麼抓我?」引發民眾強烈的反彈。去年立法院才因強大輿論壓力修法,然而修法至今一年,酒駕事件不減反增,由每月的730餘件增至每月超過840件。
此項判決曝光後,民眾反應也十分兩極,引發兩派不同網友的激烈討論:
人權無敵!國家權力不能無限上綱
有民眾認為,民主國家最害怕的便是警察權力過大,不當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權力失控都是造就於種種看似細微的小事,因此即便酒駕有錯,只要警察程序上違法,就應當判其無罪,才能適當監督警察的各種行為。
恐龍法官!警察是社會監督者 本來就有預防的責任
然而,部分民眾質疑,酒駕事件頻傳的原因,便在於相對於其他國家罰則過輕、警察執法不嚴,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甚至質疑法官判斷,難道要等真的「發生危害」或「產生危險」時,警察才不算值勤過當嗎?
不論你贊同哪方說法,究其根本,酒駕本身都是害人害己,酒後記得申請代駕服務或拿起電話聯絡計程車司機,自由應當是建立在不危害他人的身體安全上,而非讓自由「無限上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