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日前被查獲販售過期產品,台北市衛生局根據二月新修的食安法開罰252萬,並廢止該食品業者的登錄字號,禁售食品一年。由於見豐貿易是累犯,共有5次販售過期食品的記錄,新北、高雄兩地倉儲共有32項產品過期、4項產品長蟲、10項產品標示不符,北市衛生局表示,負責人也將併同處6個月有期徒刑與70萬罰金。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檢察官在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搜索時,當場發現貨架上有廠商退貨的進口義大利麵條,包裝內還有活蟲在麵條縫隙中蠕動。
根據東網報導,見豐貿易涉嫌向國外進口即期品,到了台灣後再改標,販售早已過期的產品。
此為今年二月食安法修正以來,首起被罰廢除食品登錄字號的公司,北市食藥處副處長李菁芬表示,由於見豐貿易惡行重大,且是慣犯,因此決定開先例重罰。
新、舊食安法大比拚
食安風暴頻傳,大統長基公司本被衛福部罰鍰18.5億,但因法院僅判除罰金3800萬,基於「刑罰優先原則」與「一事不二罰原則」,使得大統長基公司僅需支付3800萬元罰金。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立法院於今年二月通過食安新法,究竟新、舊食安法有何差異值得注意呢?
一、新法全面提高罰鍰金額:將違法添加、摻偽、假冒而致人於死者的罰金、罰鍰上限提高。自然人最重可罰2億元,而公司最重可罰20億元。
二、舉證責任由消費者轉移至廠商:過去,消費者常因無法舉證而求助無門,食安新法將舉證責任由消費者身上轉移至食品業者,須證明其「食品損害非因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否則仍有責任。
三、增列「大統條款」:為避免因一事不二罰而使業者免繳納較高罰鍰的事件再發生,未來科處罰金時應審酌「刑罰第58條」,若不法利得超越罰金,法官可酌量加重罰金金額。
四、賦予行政主管機關擁有得對業者沒入、追繳不當得利的權利,避免法院輕判。
五、食安事件的刑事罰金、行政罰鍰、沒收與追繳的不當得利將納入食安基金。
六、強制規定上市、上櫃、經衛福部公告的食品業者,應設實驗室、自主監測食品。
七、行政院設置院長層級的食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