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演藝界老大哥余天的介入,李妍憬、司機互毆事件又多了一條支線,關於警察可不可以搜身之爭議正甚囂塵上。其實這類的爭議近年已上報多次,甚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已於去年7月發佈新聞稿呼籲警察同仁在執勤時要注意三安(執勤安全、當事人安全、案件安全),以及「落實搜身」。
千萬不要以為只有互毆等傷害罪現行犯警察才會搜身,包括酒駕、被懷疑藏匿毒品等情事,警察都能要求搜身。
逮捕、拘提、羈押時警察都得以搜身
這次余天陪同李妍憬出面質疑警方不當搜身,警方以《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辯解,法條內文如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也就是說,如果酒駕涉公共危險罪被移送拘提時,警察是可以要求搜身的。2014年11月,北市有位女性即因酒駕被脫光搜身,事後質疑警方執法過當,而搜身的女警以2013年某一丁姓女毒販押送法院時以皮帶刀自盡一事為由,為警方強制脫衣搜身的舉動辯解。
除了防止當事人自殺,警方搜身也為了保護自己,以防被嫌犯或現行犯以暗藏的凶器攻擊。
民眾該如何申張權益?
根據《蘋果日報》相關報導,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表示,民眾如果被要求搜身,可以照如下步驟保護自己的權益。
1.當場拒絕,要求警方說明搜身理由
2.提出異議,要求警方製作異議紀錄
3.手機錄影錄音,保存證據
4.移送地檢署時,向檢察官提出異議
5.日後對警提告妨害自由
(首圖取自 李妍憬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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