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都說,《勞基法》制定至今,根本是被拿來墊桌腳用的,而從近來一大堆的勞資糾紛來看,確實如此。
桃園某家超商在員工要到職前要求簽署合約,最下面一項是「未做滿半年需拿3千元請客」。這是什麼瞎規定?被貼上FB後當然被罵翻,還引來電視媒體採訪。該店長只說「從沒有真的罰過」,但桃園市勞動局說這已經違反勞基法,將進行了解。
另一家公司,則因為女員工參加同志大遊行,以激凸支持#freethenapple周一上班卻頻遭刁難,老闆甚至想以此解雇她。對此勞動局長賴香吟表示,員工下班時間從事聲援活動,公司無權干涉,如資方以此逼退或開除有濫權的疑慮,可能違反《勞基法》中對於不當解雇的規定。如果資方稱女員工違反善良風俗,她還可依民法提出損害賠償。賴香吟建議如該公司設在北市,應盡快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訴,以釐清此事件。
你以為這是最瞎的?錯!還有一家位在三重的公司,希望員工會會計、還會用Photoshop等設計軟體,但月薪只有22K!這家公司負責人也接受媒體詢問,他說自己是個小型食品貿易公司,這些技能都不用太專業,會一點就好,而且因資本額低,也無法請太多人。更驚人的是,他們找到人了!
其實在勞資和平共生的國家,這些小事都不應發生,勞工在得知此項不合理規定時,應立即拒絕以維護權益,勿讓慣老闆有機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