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隨機殺人案於今天判決死刑定讞,最高法院也發出新聞稿並提及死刑判決之理由:
- 鄭捷為當場被逮捕之現行犯,罪證明確。
- 鄭捷行兇時無刑法第19條心智缺陷或競神障礙得以減免刑責之情況。
- 當罪刑與罪責均達「最嚴重」程度,若非以最重之刑判處,將無法與罪責相符。
- 為追求正義及符合社會普遍認可之價值,判處死刑為無可迴避之選擇。
- 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對不同言論應互相尊重包容,在廢除死刑規定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規定之適用。
對於鄭捷的死刑判決,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也在臉書上表示,這樣的結果不是對鄭捷的否定,而是司法界對自己的否定以及政府對自己職責的否定,並強調人都有向善的可能性。
(圖片擷自林欣怡臉書)
於一小時前,廢死聯盟也發布了相關新聞稿,文中強調最高法院之新聞稿對於刑罰目的或教化可能性之解釋明顯違反刑罰理論並背離我國法院實務意見,就兩公約之解釋適用的說明更是邏輯錯誤、漏洞百出。
更提出兩點反駁最高法院新聞稿:
第一、兩公約中「最嚴重罪行」要件是限制條款,而非准許條款
縱使法院認定個案被告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最嚴重罪行」之規定,然而,這並不代表可以反面推論出「因為本件屬情節最重大之罪,所以可判處死刑」的結論。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是判處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在兩公約規定框架下,除非個案同時也合乎程序要件,否則,縱使是針對犯「最嚴重罪行」之人,判處或執行死刑也一樣會違反公政公約的要求。
第二、判處死刑應依照不牴觸公約之法律
兩公約中就生命權保障及死刑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依照人權事務委員會之相關解釋及案例意見均一再地強調:若於個案判決中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等程序規範者,則這樣的死刑判決是同時構成對於公政公約生命權保障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