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當代言人用?必懂的肖像權小常識
張可臻
2015-08-11 10:01

台灣知名的遊戲實況主李秉潔「潔哥」,在臉書發文寫下自己近來被三家廠商佔了便宜的經過,原本說好只拍影片或試用文,後來卻發現廠商以自己的照片做網路和 DM上的廣告宣傳,讓她覺得「被吃大豆腐」,拿一點點錢卻做了代言人的事。

 

她在臉書上嚴正警告,若再發生一次這樣的事情,就會以侵害肖像權訴諸法律。

 

在現今網路時代,只要按個右鍵就能複製照片,將影像流傳出去是輕而易舉的事情,也使得肖像權的濫用情形越來越嚴重。不過,肖像權的界定究竟是什麼呢?侵犯肖像權又可能會面對哪些懲處?

 

肖像權是什麼?

 

肖像權在民法裡面並沒有明文規範,但是它被包含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人格權」和民法一百九十五條的「隱私權」裡面。

 

所謂的肖像權,就是指以自我肖像為利益的權利,可以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的自主權。例如若有人未經他人同意拍下他人照片,又加以公開散播或打廣告,就是一種對肖像權和隱私權的侵害。另外,就算被拍攝者有授權他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是若他人的使用超越被拍攝者的授權範圍,也是一種侵害,李秉潔所面對的侵權就是這樣的狀況。

 

侵犯肖像權的賠償

 

若發生肖像權侵權的事實,被害者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以及撫慰金,甚至是針對侵害肖像權產生的名譽損害,請求回復名譽。如果侵權者因為侵權行為有得到金錢上的利益,被害人也可以要求侵權者償還所得利益的金額。

 

舉一去年案例來說,模特兒張薰仍在去年控告與她合作的廣告公司與影視公司,將她的肖像權使用在超過其同意授權的範圍,最後法院宣判被告須以合約金的六倍共計三十六萬元賠償原告。

 

既然散播他人影像有侵權之虞,那麼新聞中所出現的畫面呢?記者的採訪是基於「新聞自由」,為了使公眾有「知的權利」,但仍必須注意不可逾越個人隱私權保障(例如狗仔隊跟拍藝人),因此記者必須在新聞自由與人民的權利間拿捏好分寸,培養個人的新聞道德,才不會反而侵害了他人權利。

 

圖片來源:李秉潔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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