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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化工系澳門僑生陳皓揚之前虐殺貓咪「大橘子」,不久前又傳出再次虐殺貓咪「斑斑」,點燃各界動保人士、愛貓民眾的怒火。
今天台北地方法院首次針對「大橘子」案開庭,今天交保後遭到許多民眾追打、噴灑辣椒水,陳皓揚眼睛還被一名黑衣男子摳壓,現場的兩名法警也受傷送醫。
每次發生引發眾怒的案件,都會有許多人想要親自給這些他們所謂的「畜牲」一個教訓,但在痛快洩憤之後呢?這是大家追求的「正義」嗎?
苗博雅在臉書上發表看法:「或許你會說,善待動物是指善良、無辜的動物。但如果不善良、不無辜的畜牲就可以被違法地暴力相向,那又是誰有權力來劃分那條界線?哪些動物才「有資格被善待」?」「在法院門口發生被告遭毆打及法警受傷的事件,你以為你打的是殺貓兇手,但實際上你踐踏的是法治。」
這時動保人士無視司法打人洩憤,這是不是成為一種雙重標準?因為他該死所以他活該被打;因為他是無辜的所以他該被同情。的確,對很多人來說一想到加害者之後可能還能逃過刑責又去殺害無辜就覺得不如自己來動手,但再怎麼憤怒也不能合理化打人,這樣不只是無視司法,更是踐踏法律。
動保法需要加重的不是刑責而已,還有後續的追蹤與心理輔導機制,在陳姓僑生再度虐殺貓之後,農委會發表新聞予以譴責,除了強調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農委會也呼籲「生命教育」的重要,希望各級教育單位,能夠在學校課程中加強納入尊重動物生命的教育和動物保護相關法治觀念,希望能杜絕殺害動物的憾事再次發生。
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讓人印象深刻的是小燈泡的母親,她的發言:「兇嫌基本上在當時是沒有理智的,這不是靠立法、或怎麼去處置,就能夠解決這個問題。我還是希望能夠從根本、從家庭、從教育,來讓這樣子的人消失在社會上面,我希望我們以後的子子孫孫都不會再出現這樣子的人!」在理性層面來看沒有人會比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更痛心,這更能凸顯很多事情不該用暴力來解決,在法律之前用更客觀、合理的方式去推動,讓這個社會能更進步、更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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