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頂新魏家在2013、2014年連續涉及三個黑心油案件後,魏家形象大壞,全國民眾對之唾棄不已。大家莫不希望法院能夠給予嚴重的懲處。可是在這龐大的社會「期許」下,彰化地院卻在越南大幸福劣油案中判處頂新無罪,一時大嘩。
這起劣油案起初報上新聞的主標是「頂新以飼料油做為食用油販賣」,也因而成為很多民眾認定魏家該死的主調。然而從判決書上來看,會發現頂新在進口越南大幸福公司的豬油時以「食用油」報關。根據台灣法規,以食用油報關會經過油質檢驗,且抽取高達20%的關稅;而若是以飼料油報關,不須做任何檢驗,且關稅僅4到6%。
那油脂品質有沒有問題?
沒有問題(有問題就不用吵後續的油脂來源問題了,直接重判頂新了)。當時地檢署慎重起見派了4位檢察官團隊抽查,首先就是扣留油品做查驗。本來檢察官的重心是趕緊派人去越南當地訪查油料來源有無問題。沒想到扣留的油品其鑑定的結果呈現品質不合格的結果,於是檢察官就沒有及時派人去越南調查,想直接以「油品不合格還賣給消費者」為主軸攻擊頂新,卻沒想到了法院傳喚證人時才發現檢察官誤用了錯的鑑定方法「快篩法」,因而法院另外派人以正確的鑑定方法「管柱層析法」檢驗,最後認定頂新的油品合格。
這個烏龍使檢察官未能在第一時間至越南當地訪查,一來讓檢察官失去調查黃金時間,而後續判處頂新無罪後,也讓部份民眾疑心大幸福公司及時做了止血處置。
彰化地院有追查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脂來源嗎?
比較深入議題的民眾將焦點擺在大幸福油脂的來源。在一些新聞報導上,因為以「成品合格就不用管原料來源了嗎?」為主論點,因而部份人士以為彰化地院完全不追溯油品來源是否合格。其實我國對食用油的來源是有嚴格規定的。以豬油為例,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食用豬脂標準,除了油脂中的雜質、水份、酸價、碘價等檢驗都有一定的標準,還規定屠體必須為有關單位認可的健康豬隻的脂肪煉製,不可使用骨頭、皮、內藏、耳、血管等部位煉油。
根據《上下游》專文,檢察官曾提出越南工商部文件,指稱越南大幸福公司販售的是飼料用油,不具備生產食用油的資格。但彰化地院認為工商部並非主管機關,其意見不足以做為大幸福公司只能生產飼料油之依據。且要求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大幸福公司所用油源為摻雜不合格豬隻。
而類同的案子,嘉義地院在審理永成案與久豐油脂案時,採取越南工商部的裁定,認定大幸福公司的油脂只能做為飼料用油,而永成與久豐公司以大幸福公司的飼料油作為食用油已犯了攙偽假冒的行為,因而判處有罪。不再追查大幸福公司的油源。
彰化地院與嘉義地院不同的判決各有擁護者,可總而言之,不能一口否定彰化地院沒有追查大幸福公司的油源。
大幸福公司的油源OK嗎?
大幸福油廠所收油脂來自民間自煉的油脂,這方面的爭議很大,畢竟誰知道那些收自千家萬戶的豬油是否取自病死豬等不合格屠體呢?
最後彰化地院根據胡大光的證詞,判決書中寫道「越南畜牧場的豬隻、牛隻會由主管機關派員定期檢驗傳染病,對於飼料也會定期不定期抽驗,於畜牧場販賣豬隻前,並會有檢疫動作,於檢疫合格開具健康證明後,始能販賣出場;跨省銷售時,並有封條特定所販賣之標的,於到達目的地始能卸貨。在跨省的高速公路收費站設有檢疫站會查看檢疫單及封條。越南對於無論病豬或死豬之處理方式,均要求全部焚化銷燬,死亡的動物不得帶出養殖場,大型養殖場並必須設置焚化爐,有關機關會查驗之,且越南飼養之豬隻品質佳等情,是彼等之畜牧、屠宰各節亦無異常狀況」,且檢察官未能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大幸福公司採用不健康豬隻煉製的油脂,最後判頂新無罪。
(圖片取自pixabay)
但法官用詞極保守
儘管有證人證明越南大幸福油廠的豬油來源應為健康無虞的,然而法官的用字極保守,以「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書中寫道「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本案油品係來自於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之豬脂等有礙健康之原料,或係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而成之油品,自難遽認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所以,部份對魏家極沒信心的人如果堅持「無法證明不健康的豬油來源並不代表事際上沒有」,其實也沒錯,畢竟搜證能力有限,若說越南有不肖商人逃過越南檢疫的法眼也非絕無可能。
因應的改革
為了加強對油品的管制,2014年政府提出8項食品安全措施,包括加重刑責罰金、提高檢舉獎金、油品分流管制、廢油回收管理、落實三級品管、食品追溯追蹤等等。
為了落實油品分流,食用油須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查驗;飼料用油須取得農委會許可文件;工業用油則須取得經濟部工業局許可文件。而廢油回收管理也會加嚴,避免台灣不肖回收廢油業者將廢油賣給食用油業者精煉再製。至於三級品管,是指「輔導業者自主品管、導入健全的第三方品管以及強化政府稽查抽驗量能」。政府希望建構政府、企業及民眾「鐵三角」防線,由「政府管企業、企業溯源頭、民眾來檢舉」的方式盡量禁絕不肖業者的存活空間。
(首圖取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