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夠夠,主管以過期為由拒付薪水!
楊宏彥
2016-07-28 19:00

翻攝自pixabay

 

台灣勞工的權益到底誰會顧?不要再「重罰2萬」了啦!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新北市有個25歲的新手媽媽高小姐,今年3月開始上鶯歌K網網咖的大夜班,2週後公司王姓主管向她要帳戶資料要轉薪資,高女說她的帳戶因官司暫被凍結,問能否領現金,遭王男拒絕。雙方因此不愉快,月底高女就離職。之後她花了3個月申請文件解除帳戶警示,通知王男發給她3月約1.7萬的薪資,但王男以「已超過時間」為由拒付。高女兒子才剛滿9月,很需要這份薪水,不甘權益受損向勞工局申訴。

 

王男受訪時說,公司薪水資料只保留2個月,現在資料已刪除,無法付薪水給她,要給只能他倒貼。新北市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科長賴彥亨對此表示,依照《勞基法》第22條,雇主不得限制支付薪水的方式,若未全額給付可罰2到30萬。律師蔡瑞麟則指出,勞工要求支付薪資的期限是5年,逾5年雇主才能主張請求權消滅。也有網友指出,會計規定要保留5年薪資資料,沒有只留2個月的道理,暗指王男說謊。

 

台灣慣老闆巧立各種名目扣員工薪水是很常見的事,但自己的工作權益要自己救。如果你遇到和以下新聞類似的情況,請勇敢向勞工局檢舉保護自己!

 

2016年,有網友貼出他遲到了半小時,就被廣三SOGO百貨扣薪1600元的單據。他說自己月薪才23k,公司的做法欺人太甚。他說平時公司是10點上班,但因公司要舉辦感謝祭,要求員工9點10分上班,但他9點34分才到。有網友認為公司不給加班費,何必準時。也有網友覺得他有錯在先,應該認了。依勞基法26條規定,公司不得以違約、賠償等理由扣薪,曠職或遲到只能不發那段時間也就是24分鐘的薪水,這還是在公司有付50分鐘的加班費的前提下。

 

2016年,新竹有個徐小姐1月到連鎖服飾店工作,因身體不適臨時請假,被公司記警告,上班滑手機又被扣1千元薪水。她指控工作1月後,底薪2萬4千9的她,只領到5581元,不到4分之1,她無法接受。公司還有其他扣薪規定,沒過試用期要扣一半薪水,她的公司則表示一切照合約走。但不合勞基法的合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如有損失應向員工提告求償,不得擅自扣薪。

 

2016年,新北市有個藍姓女子在汐止某社區當秘書,離職後雇主要她回公司交接,否則不支付她離職前的薪水。藍女表示,她依法在20天前提出離職,期間曾詢問公司交接的事,但公司沒回應。離職後公司才發文要她回來交接,讓她相當氣憤。該公司尤姓主管則說,有和藍女協議日後再交接,不知她為何反悔,會再溝通不會強硬扣薪。無論如何,雇主都不得以「未完成交接」扣薪,員工依法離職,也不用理會公司「沒找到新人」的說詞。而且資遣也有預告期,若1年年資的人被資遣,要你當天走人,仍要付你預告期20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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