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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別隨便對別人比中指!南投一位騎士因為不滿汽車駕駛從外側變換車道插入,而朝著駕駛比中指,沒想到汽車駕駛控告騎士妨礙名譽,最後南投地方法院以公然侮辱罪判處騎士拘役10天,易科罰金1萬元。
「公然侮辱罪」是指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有輕蔑的行為或表示,並且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不過憲法保障人民有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言論自由,那又要如何定義公然侮辱呢?
其實每個人的感受不同,或許說的人沒那麼意思,但聽得人心裡卻不是滋味,根據《商業週刊》,如何判斷情況,時常需要仰賴當時的客觀情勢,而法院的決定也一定程度的展現法官的主觀想法。
所以罵三字經、「畜生」、「很娘」、「爛人」都有可能會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而這次案件裡的騎士就是被認為,依社會通念,在道路上對人比中指已經有貶低、藐視他人的意思,所以觸犯公然侮辱罪。
原本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這次的案件讓最新的公然侮辱價碼曝光,比一次中指就得付出1萬元的代價。
現在網路發達,人們的權利意識覺醒,隨便的發文或留言都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不快,所以在公開的地方還是要謹言慎行,以免讓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圖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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